法制日報:讓老年人游玩之路平安順遂

淇 御

2018年10月18日08:26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讓老年人游玩之路平安順遂

  我國旅游法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旅游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安全保障措施進行細化,缺乏統一規范的標准,相關立法機關應該盡快填補這方面空白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通報,2014年至2018年,全院共審理老年人旅游人身損害案件27件,約佔侵權類案件的0.8%,主要集中在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3個案由。案件數量不大,但侵權后果較重,其中,老年人旅游途中死亡案件佔7.4%,途中受傷致殘疾案件佔25.9%(10月17日《法制日報》)。

  很多老年人年輕時候因為家庭、經濟等客觀原因,沒有時間和資金去飽覽祖國的大好河山,更別說是走出國門看世界了。現在不少老年人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退休之后擁有了充裕的時間,外出旅游就成為他們豐富日常生活的主要選擇。然而游山玩水對老年人來說並非全部是歡聲笑語、身心愉悅,從北京二中院的通報看,老年人在旅途中致殘甚至死亡的案例時有發生,也就是說老年人的游玩之路有時候也是危機四伏。

  老年人因為特殊的身體狀況,對於旅途的顛簸和景區特殊的自然環境都可能引起不適,甚至引誘疾病發作,其中景區人群密集、氣候狀況、地形地貌都可能給老人帶來傷害。有些老年人缺乏安全保護意識和法律風險意識,甚至倚仗自己年齡大不遵守景區的秩序要求,自信能夠保障人身安全。還有的老人不顧自己身體實際,經不起朋友的勸說冒險外出游玩,這種逞強式的旅游自然會給自身的健康安全埋下隱患。有些老年人貪圖便宜且法律意識淡薄,盲目選擇那些不合理的低價游項目,如果提供低價游的旅行社未能招徠足夠的人數,就會將游客進行層層轉包埋下隱患。例如報道中提到的案例,某位老人參加的旅行團因成團人數未達到45人,A旅行社將旅游團委托給B旅行社,B旅行社又委托給C旅行社,C旅行社則委托給D旅行社接待。也就是說簽合同的旅行社並非最終提供服務的旅行社,況且老年游客難以辨別旅游合同當中的陷阱或不合理條款。

  保護老年人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既是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又是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賦予的義務,老年人自身、老人的成年子女、各類旅游服務機構都應該高度關注旅途安全問題。老年人要有一種服老的坦然心理,正確認識身體健康狀況的變化,尊重生命進程的規律,不能倔強地認為自己的身體與年輕時一樣強健,選擇旅游項目要量力而行,對於那些山高路遠、氣候惡劣、人群密集之地,務必要慎重前往甚至敬而遠之。成年子女最好能夠陪同老人出行,或者給予老年人合理中肯的游玩建議,而不是一味地禁止勸阻,幫助老年人審查旅游合同盡可能地避免法律風險,老年人也要認真聽取成年子女的合理建議。

  我國旅游法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旅游者,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但是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安全保障措施進行細化,缺乏統一規范的標准,相關立法機關應該盡快填補這方面空白。各類旅游服務機構要從尊老敬老和降低風險的角度出發,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提供特殊的安全保障服務,耐心勸導老年游客遵守秩序、文明游玩。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