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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原是環評機構在“放水”

2015年03月07日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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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環境污染原是環評機構在“放水”

  環保部6日通報稱,根據近期開展的對全國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專項執法抽查和公眾舉報核查結果,環保部決定對存在各類問題的63家建設項目環評機構和22名環評工程師分別作出取消資質、縮減評價范圍、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等相應處理。(3月6日新華社)

  近年來,環境問題一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然而一些傻瓜都是看得出的重污染項目卻能順利通過“環評”,看來是環評機構和人員故意“放水”。

  環保部門真正的、最大的權力是環評。因為項目環評這關過不了,后面什麼手續都辦不了。因此,環評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減輕環境污染的關鍵。在目前,雖然我國已有相對完整的環評機制,但環評卻因為種種原因不僅沒有將污染扼殺在萌芽狀態,反而通過“放水”使污染越來越嚴重。一些污染項目為了能上馬,企業千方百計拉擾利誘環評人員,有的環評人員則乘機“吃拿卡要”。一些環評人員除了對環評走過場外,還幫助有關企業偽造材料和數據,與污染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

  處罰的力度過輕也是機構大膽“放水”的原因。現實當中,真正因環評“放水”而被處罰的很是鮮見。一般發現環評造假,很少被處罰的,關鍵是這些項目是當地政府引進的,即使污染再嚴重,當地政府也希望能通過環評。因此,環評機構順水推舟,不但能從中獲利,也得到政府的歡喜。企業投產后,即使發現污染十分嚴重,也不會追究環評人員的責任,最多對企業進行形式上的處罰。

  要防止這種“放水”情況的產生,應該引入第三方監督機制,比如環評讓公眾或社會中介組織參與進來,防止腐敗。如廣東東莞環保部門將對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實行“扣分制”管理模式,即將環評機構及從業人員分等級實行量化計分方式,實行差別化管理,讓民眾也參與進來。另外,在制度方面,除了紀委、檢察院等大的監督之外,還缺乏細節方面的監督,應該加大對環評“放水”的懲處力度。發現環評機構“放水”的,不僅要對環評機構要處罰,進行環評的個人和專家也要被處罰,不僅要終身禁止他們從事這個行業,還要讓他們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讓存造假之心的單位或個人不敢“放水”。

  文/胡建兵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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