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離婚不科學

3月2日中國之聲報道稱,民革中央將提案修訂婚姻法,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同時,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願。提案建議修改完善婚姻登記程序,審慎辦理離婚登記,設置離婚熟慮期。
可以理解民革中央的好意,希望10歲以下孩子有個完整的家庭。但強扭的瓜不甜,即便完全不允許子女未滿10歲的父母離婚,夫妻雙方勉強在一起,感情卻不和,對孩子的成長同樣不好﹔或者,名義上不離婚,但實際卻分開居住,各有各的生活,小孩跟著誰的問題要麼爭個沒完沒了,要麼小孩沒人管,雙方都不盡責,基本的撫養和監護義務都沒有盡到。這樣的情況,對小孩的成長同樣不是好事。
事實上,如果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那麼對於非要離婚的父母來說,就隻好鬧上法庭。可讓法院來裁決,難道就一定比協議離婚更好嗎?因為報道擇其重點,公眾也確確實實對“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這一條,非常“感冒”,因此,大家對民革中央的提案理解,火力和焦點都集中在了這方面。而實際上,民革中央的提案包括對婚姻法修訂的多方面建議,譬如:有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協議離婚前須讓子女表達其真實的意願。審慎辦理離婚登記,設置離婚熟等政策建議。這些建議,應該說都是很有價值的。
回到子女未滿10歲父母不得協議離婚問題上來,民革中央提案的目的,無非是為了降低子女未滿10歲夫妻的離婚率,最大程度給予小孩一個完整的家庭。但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這樣的做法不一定真的對小孩更好。也正是因為利弊權衡后,價值和意義未必能夠實現,可行性也非常有限,因此,這樣的政策建議多半是不可能實現的。兩會作為一年一度的議政大事,代表委員應該也確實有權利暢所欲言,但媒體資源是有限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和時間也有限。因此,代表委員的提案應該更具可實施性,才不至於浪費社會和媒體資源。
盡量給小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讓小朋友們健康成長,是非常應該的,這是做父母的以及全社會的責任。做父母的能不離婚,盡量別離婚,作為一種建議是可以的,也是應該提倡和引導的。但如上文所述,如果上升為法律,具備強制性就不合適了。實際上,對於那些感情確實破裂必然會離婚,離婚也更合適的夫妻而言,讓他們的小孩有一個好的成長環境最好的辦法,莫過於加強對他們小孩權利的保護。對於離異家庭的小孩而言,保障其權益重點就是讓其受監護和撫養權能夠切實兌現。一方面處理好經濟和感情上誰撫養的問題,同時給予其一個好的成長環境,包括落實父母另一方探視的權利,讓小孩在父母離婚后依然感覺到親生父母的關愛等。
應該說,現有的婚姻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相關法規,對此都有明確的規定。但這些法規還有改進的空間,同時法規執行還應該更好。每個國家都有子女未滿10歲父母要離婚的問題,但如何處理好離婚后小孩的健康成長問題,有的國家卻可以做得更好。我們應該做的就是,積極學習人家的優秀經驗,從家庭和社會兩方面給予離異家庭小孩更好的成長環境。
稿源:荊楚網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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