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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江晚報:狗頭金不常有,法治應該有常態

劉雪鬆
2015年02月11日03:52 | 來源:錢江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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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狗頭金不常有,法治應該有常態

  當一枚狗頭金突然向你砸來,你面對天降豪財怎麼辦?新疆青河牧民別熱克·薩吾特,用實際行動給了世人一個可行的參考——全家消失。

  舊時“老佛爺”一生都沒得到的狗頭金,突然砸在了一位普通牧民身上,別熱克·薩吾特完全有可能保不住財也保不住命。因此,不排除這戶牧民家庭的“消失”,是出於當地有關部門對他進行的“安全保護”舉措。這是從生命防范的角度來揣摩的。

  但從財富的角度來分析,保得了小命的別熱克·薩吾特一家,能否保住狗頭金成為自己的財產,眼下還是個懸著的事。前有四川農民發現成噸重的千年烏木被當地政府以“保護”的名義、僅給出6000元獎勵作參照,人們對新疆牧民手上這塊重達近8公斤的狗頭金歸屬,也是各說各話,各操各心。

  一塊狗頭金還不一定能改變這位牧民的財富命運,人生的命運已經從狗頭金到手之后的那天起就跌宕起來了,這個由狗頭金引發的狗血劇情,實在算得上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個奇葩景象了。

  雖說狗頭金不常有,但中國人在地底下挖到文物以外值錢的寶貝,已是屢見不鮮了。但很少有一個被寶貝砸中了腦袋的老百姓,面對天降寶貝,能夠淡定地知道這寶貝究竟屬於自己的還是國家的。相關法律也沒能准確地界定哪些寶貝可以不屬於國家所有物、屬於國家所有物的如果上交給予怎樣的獎勵標准,或者有沒有不領獎勵不上交的權利。結果往往是,民眾先做裁判,權力決定去留,而定奪的依據恰恰不是法律。

  以烏木為例,民眾挖到地底下的烏木,既不符合“國家文物保護法”對於文物定義的特征,又與“礦產資源法”所述的概念並不相符。與“歸國家所有”概念貌似有點扯不清的,隻有民法通則中表述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這大概是民眾發現的烏木,最后大都收歸政府所有的唯一依據。既然你不能証明自己是埋藏物、隱藏物的所有人,那麼,你就無權佔有。

  但問題是,有錢就能佔有。不久前有媒體披露,四川達川河道裡發現的一段深埋地下3000多年、重約60噸的烏木,被當地政府公開拍賣300萬元后,有公司將它打撈上台、鋸成兩截運走了。一面是區區幾千元的獎勵,一面是幾百萬的政府所得,這種利益的巨大反差,很難令人心理平衡。同是大自然留下來的財富,民眾得了,隻有上交的權利,而政府得了,卻有買賣的獲利,這樣的權力觀、財富觀,怎不亂人三觀?

  人們對於狗頭金何去何從的圍觀,看上去是被一根千年烏木歸政府所有之后,心理始終沒平衡過的一種慣性延續,實質上是對相關法律持續留白,帶給這位牧民人生與財富命運走向的一種觀望。圍觀者不放心,揀到狗頭金的牧民不安寧,其實是對權與利長時間界定不清,所表現出來的集體心理不踏實的反映。

  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這塊狗頭金,“法無禁止”可歸為私有。但很多時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無禁止”往往被解釋成“法無允許”。在“無禁止”與“無允許”之間,形成了一個可以拿捏的法律真空地帶,而個人的力量,即便摻雜了輿論的助力,最終的結果往往是,后悔當初沒藏著掖著。

  狗頭金不常有,但法治應該有常態。這是一個現代公民在現代法治社會應有的基本安全感。新疆牧民手上這塊狗頭金,究竟是個人得益還是政府獲利,任由時間拖著不是個事情,任一戶人家揣著狗頭金過不得安寧的日子不是個事情,相關部門應該給出一個具有准確法律依據的權威界定。

(來源:錢江晚報)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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