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代官員付嫖資不該成反腐盲區
在反腐工作不斷向縱深推進的大背景下,實在沒有理由任由代付嫖資式腐敗成為漏網之魚。而且從新加坡等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性賄賂入罪並不存在操作層面的障礙。
據報道,從2007年到2011年,深圳市政法委原副巡視員王合意自稱能幫人搞定公司糾紛,張口提出80萬元賄賂不說,還帶著行賄人前往東莞等地嫖娼40余次,每次由對方支付一萬元嫖資。最終,由於糾紛未被擺平,行賄人偷拍了証據並向紀檢部門舉報。去年12月,王合意因受賄8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官場總不乏各種花樣的腐敗故事。以前曾聽說過官員宴請后打電話讓人買單的案例,沒想到還有官員嫖娼讓商人代付嫖資的情形。不過,本案中值得注意的一個細節是,最終法院認定王合意收受的82萬元賄款,分別來自兩家公司提供的13萬元和69萬元現金,並不包括行賄人在東莞為其代付的40余萬元嫖資。
在一般人眼中,一個自稱能利用職務之便幫人擺平公司糾紛的官員,每次去東莞“沖涼”都主動叫上行賄人並由對方買單,這種行為顯然與索賄無異。但由於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對性賄賂的定罪處罰,法院在量刑上隻能將財產性利益當作定罪依據,無法將嫖資視為賄款。換句話說,商人代官員付嫖資幾乎是反腐盲區。
在“權色交易”與“權錢交易”同等嚴重的當下,這個“盲區”在社會上一直都存在巨大爭議。比如,在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貪腐案中,盡管劉志軍曾在2003年至2009年間多次與商人丁書苗安排的女性嫖宿,但劉志軍接受性賄賂的事實,最終沒有出現在案卷和庭審之中,檢方也未對此提出指控。
與此對應的司法現實是,處於灰色地帶的性賄賂,在刑法中找不到定罪依據。事實上,從上世紀80年代起,法律界就討論過是否設立“性賄賂罪”,然而,因為性賄賂認定難、量刑難、違背刑法謙抑性等原因,我國刑法及其修正案中至今沒有明確的關於性賄賂的定罪和量刑依據,很多“盲區”裡的腐敗都未得到懲治。
腐敗與反腐的較量,往往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很多行賄者都摸准了這片“盲區”背后的司法漏洞,通過代付嫖資等手段將性賄賂變成了“合法行賄”。劉志軍案如此,王合意案也是如此。有鑒於此,如果不能盡快給這個漏洞打補丁,勢必會衍生出更多的變通手段,讓更多的“權色交易”游離於法律之外。
反腐不能留下盲區和死角。“權色交易”的社會危害和對干部的腐蝕作用,絲毫不亞於“權錢交易”。在反腐工作不斷向縱深推進的大背景下,實在沒有理由任由代付嫖資式腐敗成為漏網之魚。而且從新加坡等國的司法實踐來看,性賄賂入罪並不存在操作層面的障礙。
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后,中央發布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這一提法意味著,性賄賂有可能將和金錢賄賂一視同仁。公眾期待能有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出台,讓性賄賂這一盲區被反腐的陽光照射到。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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