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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藝人異地賣藝被判刑,權力司法亂作為

2014年09月30日00:05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耍猴藝人異地賣藝被判刑,權力司法亂作為

  昨日下午,猴戲藝人的代理律師宋楊告訴記者,今年7月9日,鮑鳳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頭表演猴戲,隨后被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帶走。4人被拘,6猴被扣,案由是“涉嫌非法運輸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其間,警方扣押了他們身上僅有的6200元現金。(9月29日《大河報》)

  4名河南新野猴戲藝人黑龍江賣藝被判刑,罪名為“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爾后又因“罪情較輕”,被當地警方主動取保候審。連日來,此事引發全國媒體高度關注,坊間爭議也很大。而罪名能否站得住腳,是評判是非的重要依據。是罪罰相當?還是權力司法亂作為?

  當事耍猴藝人及外界質疑“存在報復性執法”,並非完全空穴來風。事發之前,他們表演時,當地森林公安就曾前來處置,要求他們離開,但為了生計,他們並沒有離開。在警方第二次前來處置時,他們與警方發生爭執。民警便將他們及獼猴強行帶走,“是覺得他們不聽話,要好好教訓教訓”。盡管這是耍猴藝人的主觀描述及想法,但卻並非沒有邏輯關聯性的臆測,最起碼存有很大的嫌疑。這說到底是“強權”思想作祟,眼裡容不得“沙子”,大有“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豪邁氣概”。

  再說“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首要是“珍貴野生動物”,其次是“非法運輸”。獼猴雖確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在“珍貴野生動物”之列,但作為耍猴藝人卻是合法擁有,這不容辯駁,因為其“有馴養繁育証”。至於是否構成了“非法運輸”就更值得探討。

  無疑,耍猴藝人隻要到異地表演,猴隨人走,就面臨所謂“非法運輸”,因為耍猴藝人總不能牽著猴子“走”天下。按理說,談到“運輸”,就是以販賣獲利為根本目的,這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標志及特征。很顯然,耍猴藝人並非賣猴,而是以耍猴展示一種技藝。而最根本的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是基於對珍貴野生動物的保護,猴子作為一種生產資料,耍猴藝人會對其呵護有加,根本不存在傷害猴子的問題。從這個角度講,這“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安到耍猴藝人的頭上,聽著都覺得荒唐。這裡打個不太確切的比方,一個父親帶著兒子乘坐火車,沒有証明父子關系的書面材料,公安部門是否就能認定其行為是販賣嬰兒。如若認定恐誰都感到公安大腦進水了,同樣,耍猴藝人異地賣藝認定為“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又怎麼站得住腳?

  當地公檢法又是拘留又是審判,若是其他部門或猶可一說,關鍵是司法部門枉法而為,就有些讓人匪夷所思。這說到底是濫用公權力,“欲加之罪,何患無辭”,而且於情於理於法都難以說得過去,耍猴藝人總不能天天守在家中,或一直就在家門口轉悠。還有,“新野猴戲”是一國家級非遺項目,需要傳承與弘揚,這就更需要走出“家門”,走向更廣闊的天地,方可產生更大的影響。可見,對“新野猴戲”非但不能刁難,“雞蛋裡挑骨頭”,而且還要大開綠燈。這才是應有的態度與做法,黑龍江警方又豈可過度作為、亂作為?當地檢察院、法院又安能不講原則與之一個鼻孔眼出氣?

  認定耍猴藝人為“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本身就是個鬧劇。這是對法律神聖的一種褻瀆,也讓司法公正黯然失色,暴露的是當地司法部門本本主義、教條主義,尤其是濫用法度粗暴侵犯群眾利益的問題。這必須得到正視,不能總由司法部門少數人自圓其說,要講公理,維護司法尊嚴,並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筆者認為,此事絕不能僅以當地警方主動取保候審了之,必須對使用法律是否恰當作出明確而肯定的回答,該糾正不含糊,該追責不手軟,這才是對耍猴藝人及社會最好的交代。對此,公眾將拭目以待。

  文/崔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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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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