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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忠:莫让“收受礼金罪”替代了“受贿罪”

2014年09月29日08:28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李振忠:莫让“收受礼金罪”替代了“受贿罪”

  9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27日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在该论坛上,与会者就目前贿赂案件的形式、认定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多项亟待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定的问题。

  除了“索贿”,还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条件才构成受贿罪。“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一种典型的中国社会潜规则与“灰色价值观”。受贿者不一定是官员,但一定是权势拥有者,或权势间接拥有者。而种种受贿者中,的确存在着拿人钱财,不替人消灾或未替人消灾者,其原因或出于欺骗诈骗,或出于权力一时难以对受贿所求事项实现“运作”。

  但此时行贿者往往采取进一步加码措施,有钱能使鬼推磨,钱多了自然权势者会给其办事。价高者得,钱多者优先,这当然又是权势拥有者的另一条潜规则。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只存在“运作中”与“运作成功”两种形态,而不存在权势者受贿者无视行贿者的现象。那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成功,又为何成了受贿罪的必要“硬件”呢?换言之,刑法中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本身即存在短板。即行贿者的目的是求权势者官员通过非法途径实现自己的目的,一旦形成行贿受贿事实,达到法定数额,即应当以“受贿罪”论处,而无关其行贿目的是否成功。拿人钱财,替人“办事”,无论办成与否,均已经构成了行贿、受贿事实,何必非要以“办成”为界定界限呢?

  莫让“收受礼金罪”替代了“受贿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客观来说,收受礼金罪是一种司法进步,它将官员所谓“感情投资”“礼尚往来”只适应党纪政纪处分而不适应刑法的问题来了一个终结,这预示着今后将加大对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的反腐败力度。然而,这又将衍生一个新的问题,即收受礼金罪,会不会被歪曲被利用为权势者脱罪减罪甚至“洗白”?毕竟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所有贪官污吏会不会通过非法手段极力“适应”此轻法而弃严法?

  收受礼金罪,并不是个“减轻量刑筐”,什么样的收受礼金行为都可以一“筐”了之,而仍然应当以收受礼金数额大小与情节轻重为量刑依据。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等行贿手段,依权势的大小对官员“量身定做”。一次数千不少,数万不多,更有出手阔绰的行贿者绝不会小气到只以数千计,而是以十数万或者更多计。这种日积月累的收受礼金罪,岂止是一个小数目?因此说,“收受礼金罪”,即不能替代受贿罪,又不能被犯罪权势者所利用,而应当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违法受贿数额为量刑依据。该适应受贿罪的,还要适应受贿罪。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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