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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燕:谨防“收受礼金罪”成受贿防空洞

2014年09月28日15:31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金海燕:谨防“收受礼金罪”成受贿防空洞

  刑法修正案(九)拟定新罪名“收受礼金罪”,以解决向官员进行情感投资的定罪问题,这是记者于昨天在北京举办的2014年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上获知的消息。(9月28日《京华时报》)

  根据现行规定,官员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视情节轻重要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官员经常以“礼尚往来”为由为实际上的受贿行为辩护。正是针对这种情况,所以突破目前《刑法》规定必须满足“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的前提条件,强化对“收受礼金”这类腐败行为的依法惩处,在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收受礼金罪”。这当然是强化反腐败的一项法律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活动中对收受礼金之类活动的法律惩处。因此,在《刑法》对受贿罪的认定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置条件没有改变的情况下,设置“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要受到“收受礼金罪”的刑事追究,必然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收受礼金之类腐败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然而我认为,对收受礼金罪的量刑,不能与受贿罪的量刑出现过大的差异。否则,收受礼金罪就可能成为受贿罪的一块遮羞布,一些受贿者就可能把实际上的受贿行为,千方百计装进收受礼金的篮子里,以求得逃避应负受贿的法律责任。现有《刑法》中有一个“财产来源不明罪”,2000年,笔者曾经以当时轰动一时的安徽阜阳市长肖作新及其老婆周继美的一审判决,写过一篇文章,提出“来源”何以会“不明”的问题。当年对肖作新的判决说:肖单独受贿3.32万元,与周继美共同受贿121.77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肖、周共同拥有1244.7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然,这5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莫说只有1200多万,就是几亿,也只能判处短短5年有期徒刑,胡长清官做得比肖作新大,但当年受贿450万元就被判了死刑。有了如此悬殊的量刑差距,肖作新之类贪官自然会患上一种特殊的健忘症,千方百计把贪污受贿的金钱,转化成为“来源不明”的财产,逃避受到贪污罪、受贿罪的惩罚。由此,“财产来源不明罪”,竟然成了法律的一个“软档”。但愿“收受礼金罪”不要重蹈“财产来源不明罪”覆辙,成为另一个逃避受贿追究的防空洞。

  “收受礼金罪”的设立,只能强化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能为受贿制造可以遮掩的名目。第一,必须适应当前行贿行为更加隐蔽的特点,与时俱进地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种种形式,不让任何受贿行为在收受礼金的名义下,逃脱受贿罪的惩罚;第二,对“收受礼金罪”的量刑,虽然可以轻于“受贿罪”,但差距不能悬殊,因为很多“礼金”,其实就是行贿,就像最近曝光某酒店的“中秋送礼名单”,给当地公安、消防、食药监等执法部门尽在不言之中的送礼,虽然没有明白的请托之辞,谁能说这种送礼不是行贿和受贿?一家给你送上三千五千,辖区里有十家八家这样的酒店,一个节日说能收个几万,如果都像“财产来源不明罪”那样,不管收受多少礼金,最高刑期只有5年,“收受礼金罪”岂不成了受贿的防空洞?

  谨防“收受礼金罪”成为受贿防空洞。但愿笔者的担心,只是杞人之忧。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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