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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崖式降级”与“防官员复出”的逻辑悖论

2014年08月21日00:03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断崖式降级”与“防官员复出”的逻辑悖论

  今年6月,江西省委原常委赵智勇从副省级连降七级到科级;7月,昆明市委原书记张田欣连降四级至副处级,二人均遭遇断崖式降级。专家指出,断崖式降级是一种是纪律处分上的进步,它与免职有本质区别,一旦官员被降级,就只能从头开始,很难在短期内恢复到原先级别。(8月20日《中国青年报》)

  连降数级,再加上年龄所限,姑且不说短期内,在有限的政治生命周期里,“要恢复到原先级别”的确很难。作为纪律处分的一种,从内容摆设到走到前台,让问责失职官员能够更加立体,这的确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不过,如果说“断崖式降级能阻止失职官员复出机会“,显然是言过其实,甚至是在逻辑上是存在悖论的。

  之所以说言过其实,乃是在于这种“断崖式降级防复出”,并未形成问责气候,根据媒体的盘点,从2010年至今,至少有20起负面案件中,官员是被降级处分,但其中也只有6起是属于跨级别的“断崖式降级”。在断崖式降级尚未成为惯常问责选择,在量体规模并不小的失职官员面前,如果就此论断断崖式降级将阻止失职官员复出机会,是否是言过其实的过于乐观?

  而回归到“断崖式降级”与“防官员复出”本身来看,这样的积极论断,其实也是存在逻辑上的悖论。根据词义检索,所谓复出,是指不再担任职务或停止社会活动的人又出来担任职务或参加社会活动(多指名人)。简而言之,既然是复出,至少在职位或级别上一“出山”便与原先相当,比如在2008年因“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被免职或辞职的三名高官,在短暂的沉寂后,均分别于2009年、2011年、2013年官复事件之初相当级别的职位。而从断崖式的降级来看,不是沉寂,而是一次狠狠的跌落。姑且抛却其中的客观因素,假设这些降级的官员,在多年努力摸爬之后,确实爬到了起初相当的级别,这能算是“复出”吗?降级之后,无论曾经多么显赫,都是回到了最新的起点,从未离开过,又何谈“复出”呢?于此而言,“断崖式降级”与“官员复出”并不存在逻辑上的关联。

  准确来说,复出是没有原罪的。每个人都有可能犯错的可能,也有改错的机会,而在公共权力上的栽跟头,也同样如此。如今,复出之所以不能脱敏,之所以在舆论中并不“招人待见”,乃是在于过多的“复出”制造裹挟着正义的迷失和正当的缺失,甚至罔顾“撤职、引咎辞职两年内不能复职”的规定。蜕化成为非问责形式——免职之后的安全过渡带。正如论者所言,曾经有过重大失误的官员再次复出,从政治伦理、政治道德层面,是有违老百姓情感的。

  于此而言,真正要为“复出”正名,消除由复出所带来的“泛化的情绪化反应”,如果陷入“断崖式降级”的技术依赖,只会走入常识与逻辑的误区。真正应有所积极作为,依然在于公正、公正、透明的制度建设,在问责上,应加大官员违纪行为透明度,在复出上,应有可循的复出制度路径。

  文/周俊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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