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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免职官员“官复原职”要能让人读懂

刁志超

2014年08月12日13:4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三鹿毒奶粉”事件已过去6年。本月初,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从无期徒刑减刑至17年3个月。当年被免职的3名石家庄市领导,时任市委书记吴显国、市长冀纯堂、副市长张发旺已悉数复出。(8月12日《新京报》)

官员被免后复职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按着组织提拔程序也不是不可以,关键则是要能师出有名,能经得起阳光的考验,能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能对官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然而,从三成复出的案例以及普遍引起舆论的哗然效果来看,如今我们的“官复原职”似乎并未能做到这些。

问题根源则是因为相关法律和条例的漏洞,给相关部门留下了太多可操作的空间。一方面是对官员复职管理过为宽泛,缺乏详尽而具体的规定。作为复职参考依据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其中“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表述似是而非,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难以令人信服。

另一方面则是问责之时本身可能就有问题。如今,以免职问责官员已经成为相关部门应对舆论危机的惯用手段,不管出了什么问题先免了再说,作为一种非处分问责其“进可攻退可守”,当中就不乏有避重就轻或代人受过现象,被问责时,被允诺了一定回报,包括未来复出和升迁等。

所以,也就有了从事发到问责,从事件冷却到悄然复职的“乱弹琴”,进而还会出现从被发现复出到舆论哗然,从解释符合规定到最后不了了之的“糊涂账”。

法制社会一切皆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无论是问责也好,还是复出也罢,都应当师出有名,事出有因,要让公众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稀里糊涂的免职,堂而皇之的复职,只能是挫伤政府公信力,损害部门形象。诚然,培养一名领导干部耗费了大量的经费资源,也或许其的确适合复出的岗位,但是这一些也都应当能让公众看的清楚,读的明白,既包括复出的原因,也包括问责的依据等等。唯有此才能少些争议与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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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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