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在中铁十局重庆制梁场打工的20岁女孩儿杨玉婷陪同领导赴宴,前来赴宴的中铁十局内退职工何某,采用暴力实施性侵,致其死亡。家属已与中铁十局达成按照“工伤”赔偿协议,赔偿金额达130万元。(8月18日《法制晚报》)
花季女孩遭遇如此厄运,令人惋惜、同情;施暴者的恶行则令人发指。然而,处理问题则应冤有头债有主,谁做坏事谁担责,不能动辄拿公款“消灾善后”。陪领导赴宴不等于就是公务,目前的很多吃吃喝喝之事或与公务无关,或超出公务接待概念,而官方处理上往往一律视为公务,既不合情理,制度上也找不到依据。本案中这次宴请是宴请老乡,并非公务宴请。
非公务宴请,为什么要按工伤对待和赔偿?中铁十局方面称是本着“对死者同情、最大抚慰和快速有效解决”的宗旨,最终答应工作组提出的赔偿方案。然而所有死于非命的受害者都值得同情,是不是都可以拿公款安慰、大额度赔偿?这种事若发生在私营企业,老板能同意吗?老板同意了,出资人会同意吗?根本问题,不是什么同情的宗旨,而是国企的钱好花,如果动用国企领导自己家的钱,让当地政府官员从腰包里掏钱,我相信他们肯定不会是这种“同情”方式。
喝出“酒烈士”,官员酒驾撞死人等等,一律公款善后,已备受质疑,现在又来官员私人宴请致人死亡也要公款大额度赔偿的奇闻,就不知道还有什么不能用公款“善后”的。公款竟成了“善后”的冤大头,说奇怪也不奇怪,因为到目前为止,没听说过一次这种“冤大头善后”被追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