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才发现竟有“限号”政策。这对于铁了心要离婚的很多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多了一道门槛,这样的规定在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看来,一方面节约了当事人时间,而最主要的是,留出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尽量让离婚的夫妻少一些,再少一些。(8月15日北青网)
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小年轻因一时冲动而走进婚姻,也因一时冲动毁掉婚姻。从这个意义上说,长安区民政局的“限号创意”不能不说是好心,给想离婚的夫妇一点回旋空间,让他们多一点思考余地。
但“好心”就意味着行政行为可以越界插手个人选择吗?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可见,婚姻自由是由法律所规定并受法律所保护的一种权利。任何人,包括当事人父母,都不得侵犯公民自主选择结婚与离婚的权力,否则就是违法行为。长安区民政局通过人为的设置障碍,限制每天办理离婚的数量,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干涉公民自主选择离婚与否的合法权利,合理不合法,好心办了坏事儿。
一段婚姻关系的缔结不但是两人感情的证明,更是法律关系确定的证据,一旦解除将对双方带来非常深远的影响,因此慎重选择离婚非常有必要。但如果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可挽回,结束一段错误的婚姻,开始新的生活也是人之常情。所谓快刀斩乱麻,长痛不如短痛,合情合理的婚姻关系解除不但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更是对人性的解放。再者,那些冲动之下离婚的,如果离婚之后感情依旧,任然可以选择复婚,再次走到一起。民政局实在犯不着多此一举,人为设限,搞个“限号离婚”。
我们的有关行政部门能主动提高服务意识,为民着想是好事,值得表扬,但还请好心别办了坏事,越界做了不该做的事儿还不自知。在出台一个政策之前,先想想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是不是做到了依法行政;再想想一个新政策的出台有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需不需要用刚性措施来进行限制。毕竟和“限号”相比,笔者更希望民政局能在办事大厅设立一个“调解室”,让那些排队等“离婚”的夫妇们有一个坐下来好好谈谈的机会,这才不辜负“宁拆一座庙,不拆一桩婚”的传统道德观念。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