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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贪官贿款“捐庙不算受贿”?司法反腐别枉法

蒋萌

2014年06月12日16:0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捐庙不算受贿”?司法反腐别枉法

背景: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此前一审被广州市中院认定受贿钱物300万余元并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14年。据了解,广州市检察院还指控,黄志光曾于2008年收受商人李亚鹤的贿赂100万元后捐往寺院,该笔款项也应构成受贿,但法院未予认定,遂提出抗诉。

新京报发表董平的观点:黄志光收到李亚鹤的100万贿款,并未将其退还,还以自己名义捐赠出去,这实质上就等于自己已取得这笔钱。捐赠100万元,充其量属于对受贿款项的处置,是行为人在受贿犯罪结果以外的事实行为,它无法改变受贿的既遂状态。以赃款去向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质上是混淆了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也难免导致适用法律的错误。

华商报发表舒圣祥的观点:几年前,原湖南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扶贫”的案例,曾经引发过激烈的讨论。相比余斌将受贿款用于扶贫帮困,黄志光将受贿款用于捐赠寺庙,其实根本不值得同情与宽容;为什么广州中院还会如此认定,值得反思。司法各自为政裁判不统一,不仅会给公众理解法律精神带来极大混乱,同时也会给枉法裁判留下极大的徇私空间。因此,这不仅是一个司法的问题,或许还是一个反腐的问题。

小蒋随想:把受贿赃款“捐”给寺庙,再度表明一些贪官既不信马列,也不信苍生,而是相信鬼神。求神拜佛并未保佑贪官不落马,说明某些“信仰”的蒙昧。就算是从佛教的角度,也讲“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贿赂”佛祖可耻可笑。黄志光怎么花赃款,本不应影响其受贿行为的认定。广州中院却认为“捐庙不算受贿”,不只是无厘头,更是司法裁判上的重大谬误。当法院判决禁不住公众考量,让人们如何相信司法?

“夺刀少年”被冠红色血统咋“板砖横飞”?

背景:高考途中勇斗歹徒的柳艳兵,受到社会广泛赞誉。有媒体又挖出“新料”,说柳艳兵的曾祖父是革命烈士,祖父是优秀共产党员,他的身上流着革命烈士的血,属于红色基因。这种论调遭网友拍砖。

钱江晚报发表刘雪松的观点:媒体此番将夺刀少年与他的家庭背景联系起来,直接冠以红色基因的血统关系,却客观上将一个青春少年的壮举,归为了龙生龙的必然关系,一不小心跌进了唯心论和血统论的窠臼,也将出生背景的优越感,用狭隘的理念传导给了社会大众,直接将平民众生划出了分享英雄精神、平等赞美英雄、接受能量传递的界限之外。这种添彩不成反添堵的宣传腔,实际上反落了个弄巧成拙的效果。中国历史上很多英雄事迹英雄人物,后来遭到民众的质疑与非议,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人们对这个人物本身有偏见或者有意见,而是对舆论托得太高太大太上,太与自己有距离感,因而心存反感。人们这次对某些媒体拍砖,既是坚持自己对这个朴素少年的朴素情感,也是对这个少年英雄质朴、真实形象的由衷呵护。

小蒋随想:这是典型的过犹不及。当正面赞誉变为无耻献媚,甚至要往血统纯正、祖宗“显灵”上靠,其实是对英勇少年的“捧杀”,更是对公众情商与智商的侮辱。柳艳兵是一个平凡的学生,但由于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他的人格又是伟大的。恰恰是“平凡的伟大”、草根性的光辉,最能给人带来深深的感动。媒体喜欢炒作、更喜欢造星,对于“没有新闻就过气”的艺人来说,很享受被炒。但对于平民英雄,报道最好以“白描”为主,平民英雄绝不愿被捧上神坛、再遭遇“撤梯”。柳艳兵说:“我们做得并不多,但社会各界给了我们太多”。英雄少年自己是清醒的、也是谦逊的。某些媒体就别瞎扯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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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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