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2月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当时,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引发检方抗诉。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该100万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11月3日羊城晚报)
前段时间,关于这位政协原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的讨论有很多,作为一个从普通运输工人做起,一直官至正厅级的领导干部,他的经历可谓是十分丰富的,而他的落马,也同样让人十分可惜,毕竟能够在这条路上走这么远、这么久,既有他自身的努力,更离不开党和群众的信任以及组织的培养。
可是很不幸的,他因为自己的欲望而走上了一条不归路,着实让人寒心,所以等待着他的就是法律的严惩。而在对他的处理中,关于“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也被认定为受贿,在让人意外的同时,何尝又不是意料之中呢?
一则,作为一名领导干部,不信苍生信鬼神本身就是一件悲哀的事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没有想着如何去利用手中的权力去为群众谋利益,反而去迷信鬼神,给寺庙捐钱,虽然是以其子的名义捐的,但任谁都能看得出是他的钱。
二则,受贿的钱不管是作何使用,都逃脱不了受贿的本质,将钱捐给寺庙,看似与其本人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如果没有他的授意,商人李亚鹤怎么会平白无故地把钱捐给寺庙?难道他真的是善心大发,突然顿悟了?
恐怕顿悟是假,买通关系才是真。也就是说,受贿就是受贿,不管这钱是进入了自己的腰包,还是送给“菩萨”用了,都改变不了受贿,更不可能得到所谓的“菩萨保佑”。这与另外一个商人为其“垫付了120万元的购房款”何其相似,都是一样的本质。
而今,“认捐”的这块遮羞布被扯下来了,他得到的是被加刑一年,何其悲哀。这也为广大干部敲了一记警钟,莫伸手、伸手必被抓,不管是拜多少神佛,做了亏心事照样要得到法律的严惩。而对于纪检监察等部门而言,同样是一种警醒,要建立更加行之有效的制度,真正让变化多端的贪腐被关进笼子里。
张述
(来源: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