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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1+1:“警察带女下属开房丢枪”算暂时失控?

蒋萌

2014年05月26日16:1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客观、理性公正。

 

 

“警察带女下属开房丢枪”算暂时失控?

背景:四川合江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一事又有新进展,合江县公安局副局长陈献辉称,此次事件仅是枪支“暂时失去控制”,而非丢枪。

新京报发表刘子溪的观点:“暂时性失控”一言既出,迅速成为网络热词,不少网民惊呼:又一个新名词诞生了!按照当地的回应,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协警去开房是为了了解孩子的读书情况,且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这都是在办“私事”。按公安部1999年10月颁布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暂时性失控”的说法,整体给人一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观感。

京华时报发表王灏军的观点:被众多媒体和网友用以比照的是同样发生在四川的岳池县“3?21”丢枪案。当事警察将枪放在自己车内。但这辆车遇上了两位小偷,枪被盗走埋在了一处田地里,后被寻获。从危害后果上说,这一“丢枪”过程大致也算得上是“枪支暂时性失控”。而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当事警察被开除党籍、公职;当事警察所在派出所负责人被党内严重警告,县公安局分管领导被党内警告。警务用枪管理不严格,责任追究不严厉,公众就不安全。严厉问责,不仅是对民众负责,对法治负责,其实也是对当事警察负责。

小蒋随想:礼节性行贿、保护性拆迁、临时性强奸、暂时性失控……面对林林总总的奇葩词汇,除了不得不佩服某些人的语言创造性,更使公众对某些故意脱责、试图减责的权力嘴脸深感厌恶。恶劣事件的严重性质明摆着,非要对其极尽遮丑,真把公众当几岁的娃娃耍?群众的眼睛里揉不得沙子,法治与公平更不允许权力包庇。当一些挑战世俗公道、法律红线的言行出现时,必须予以坚决痛击与惩处。“交警大队副队长带女下属开房”,没发生性行为,而是谈孩子读书,你信吗?丢枪就丢枪吧,还说啥暂时性失控,只能用俩字形容——扯淡。

“少年围殴案”嫌犯落网会否从宽处理?

背景:一段名为“这还是人吗,简直是畜生”的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3名光着上身的年轻男子用棍棒、拳脚围殴一名少年,少年被打得几次倒地。北京警方25日晚表示,警方正全力调查。被打男孩小东(化名),今年只有14岁。

京华时报发表王石川的观点:媒体报道,光背男因怀疑小亮告密打人。不知道小亮是向学校还是警方举报,但无论学校还是警方,都有责任保护小亮的人身安全。目前真相未明,小亮为何未能逃脱报复尚需调查。有媒体报道称15岁左右。如果属实,他们还是未成年人,打人当被究责,但身为未成年人的他们如此迷信暴力,如此残暴,何尝不是受害者?从被告密到打人,他们的沉沦轨迹显示,他们是问题少年。对这样的问题少年,我们不应止于挞伐,更不能喊打喊杀。我们需要追问,他们的人生何以下坠?如何拯救他们?

新京报发表观点:我国刑法中设立了故意伤害罪,但构成该罪,不仅要有伤害行为,而且还要有伤害后果,即必须达到轻伤以上的标准。这里的轻伤,包含着“颅骨单纯性骨折”等较为严重的创伤。此视频中的少年遭遇了持续的暴力,但并未遭受致命伤害。现实中,有着很多类似令人发指的暴力伤害,因为结果无法鉴定为轻伤,而无法“齐之以刑”,加之治安处罚的无力,客观上使人认为“暴力是一种被容忍的恶”。要考虑尽快修改刑法,增加类似“暴行罪”的规定,使得暴力行为得到刑法最明确的否定,让打人者认识到可能要付出的刑法成本,这样才能大大减少社会中的戾气。

小蒋随想:大流氓都是小痞子“成长”而来。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责任能力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最新消息是,三名打人者已然落网,其中两人15岁、一人17岁。小小年纪却如此狠毒地伤害他人,让人怀疑他们对暴力是否“习以为常”?14岁以前是否有过违法前科?是否因为不满“刑罚年限”被放过?即便15岁围殴别人,由于未造成重伤死亡,恐怕也会被从宽。从法律制定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大处理,是考虑到他们可能少不更事,希望他们不坐牢也能改过自新。但不可忽视的是,确实有一些小痞子屡教不改,甚至仗着“警察拿我没辙”成为社会祸害。对于日益低龄化的犯罪,我们的法律矫正应当有所调整,对于严重伤害的定义更不能设置过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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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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