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出现工作失误而受到追责时,党员干部可提出免责申请”。近日,浙江平阳县纪委、县监察局出台《关于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以通过建立健全澄清保护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宽容和允许改革创新出现失误。(5月11日《人民网》)
时至今日,改革早已进行到深水区,此时倘若再去进行泛泛的改革失误免责规定,不仅起不到专门的激励效果,还可能衍生出系列的负面效应。比如说,对何谓“失误”的裁定权仍然停留于行政体制内部,就难免存在着弹性的空间,让一些真正的“改革失误”不被惩处。同样,在“改革失误免责“的保障下,还可能衍生出“拍脑袋决策”。而当类似的举动出现,显然并非一份地方性意见就可以纠偏的。
改革从来都不是踽踽独行,它还理当领受舆论、法律等多种视角的考量。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真正的鼓励改革举措只能是全方位的。一方面,改革免责并非绝对不能出现,但它应该指向特定领域、在法定框架内,且对负面效果有着提前的预防;另一方面,鼓励改革最重要的,还是要打破现实的种种改革阻力,而非给出庇护性质的“失误免责”。以此来对比,一份泛泛的地方“改革失误免责”意见,显然不是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