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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冤案问责,不能怠慢

游 伟

2014年04月18日15:34    来源:新民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冤案问责,不能怠慢

  浙江“张氏叔侄强奸冤案”曾经引起广泛关注,当事人分别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十五年有期徒刑,去年3月获得平反,张辉、张高平叔侄因受到人身自由权的侵犯获得国家赔偿金65.5万元,还获得了每人4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这一冤案的纠正和国家赔偿的落实,人们的目光自然就落到了如何避免冤案重演和进一步追究冤案责任的问题上。日前,中央政法委对积极推动冤案昭雪的新疆石河子监所前检察官张飚的“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事迹予以表彰,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授予了他“全国模范检察官”等荣誉称号。

  但相对学习表彰和宣传活动而言,有关这起冤案的责任查究,却似乎显得“低调”了很多,一年多来,人们不仅未见有全国性的相关报道,即便是浙江公安司法机关至今也没有向社会公布因此案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名单。

  在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及舆论的强烈追问之下,浙江省政法委相关部门领导在4月9日表示,其牵头的调查组将对此案原公检法办案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严肃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此后,又有北京媒体刊出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的专访稿,齐奇公开表示:“对造成错案人的问责是必要的,但也要区分程度、情节。故意冤枉人和仅仅是判断错误、结案心切,还不一样。目前并没有发现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况,所以都在组织内部,按照党纪政纪来问责”。

  齐奇“在组织内部”问责的说法,招致不少质疑。一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冤案,责任查究与问责,怎么可以这么轻描淡写?由于缺乏统一、权威的冤案原因叙述和对责任细节的介绍,人们自然对仅在组织内部问责表现出诸多的疑虑甚至不满。

  比如,此案办理过程中,虽然“没有发现故意制造冤案”的情况,但口供的取得有无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一线公安办案人员中谁是最主要的责任人?“命案必破”压力下的破案心切,虽然不能直接认定为“徇私”,但好大喜功,难道不是私心作祟?另外,除了个人存在党纪政纪责任外,有没有法律责任应当追究?冤案的形成免不了公安司法机构集体错误决策的责任,但由此就可以免除个人渎职的责任?凡此种种,不仅涉及到对冤案原因的反思、责任的追查和对受到冤屈的当事人的交代问题,同样关涉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和整个社会,如何严肃、认真地对待犯罪嫌疑人、对待人权和自己以为履行职责所犯下的严重错误问题。

  因此,在迅速平反冤案的同时,深刻反思冤案成因,及时问责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不掩饰、不袒护,并公开处理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改革不合理、不合法的办案手段和工作机制,才是当务之急,也才可能真正的取信于民,维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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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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