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观点

  

人民日报建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民盟中央

2014年04月16日08:3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在全面深化改革布局中,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社会各方面争论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集体土地入市等问题上。为加快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尽快明确政策思路,处理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问题。这是一个根本性的争议,很多争议由此而来。我们不赞成这样一种比较极端的观点,即任何企业或个人想到农村取得一块土地从事“经营性开发”,不论是从事工业、商业或是房地产,也不论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还是使用农用地,只要符合规划,都可直接通过农村土地市场交易从集体经济组织那里获得所需土地;我们也不赞成另一种极端观点,认为入市土地范围只能限于农村已有的经营性用地,即乡镇企业用地,其他土地一律不能入市,并且经营范围也要限制。我们认为,应准确把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度”,对改革方向的偏颇理解只会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农业根基不稳,也不利于国家建设。

  第二,尽快明确政策思路,处理好介于“能够”和“不能”直接入市之间的“中间带”土地性质。在现有状态下,能直接入市的一头是明确的,即农村土地中的存量和已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的一头也是明确的,即未来城市扩展用地,需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开发使用。而介于两种状态之间的“中间带”农村土地,即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土地,未来能否保留集体性质?能否直接入市?是不是可以搞房地产开发?这方面政策也宜尽早研究,尽早明确,以确保所有土地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不会造成发展隐患。

  第三,应尽快明确政策思路,努力做大土地“入市蛋糕”。这一问题与前两个问题直接相关。如果对入市土地范围不加控制,获大头利益甚至是暴利的,可能是那些投机炒家、想住深宅大院的“土豪”和“土地财政”的依赖者。但如果只靠现有的乡镇企业用地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又可能导致入市土地范围过小;农村土地的现有困局依旧无法冲破,农民还是得不到什么实惠。我们认为:解此困局的思路,应是统一规划、优化布局、综合整治、改造存量;以此做大“蛋糕”,在保障农民居住、公益性用地之后,经营性建设之用应不会有过小之虞。

  第四,尽快明确政策思路,努力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近期宅基地转正话题再度火爆、有关部门再度重申禁令,充分说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是重大问题,也说明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分量极重。大略估算,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的面积比重占到50%以上。宅基地的退出——流转机制和平台建设、包括抵押等在内的用益物权等重大问题与农民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应当尽早进行研究,加以明确。

  第五,尽快明确政策思路,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从范围上讲,二者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利益上讲,两者需要大体平衡,一头高一头低不可能顺利推开。要想顺利、平稳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征地制度改革应该先行。处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与征地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做好两者之间的顺利衔接,实现征地补偿与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合理安排,对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必须尽早作出全面部署。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发展之基,致富之要。土地问题是农民最大的“民生”问题,土地制度是农村各项制度的关键与核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重大改革,必须坚定改革决心,凝聚改革力量,明确改革路线图,推动我国广大农村再度成为改革大业的旗帜和动力站。


  《 人民日报 》( 2014年04月16日 20 版)

分享到:
(责编:田雪、文松辉)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