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提供了新机遇,也对司法公开能力提出了新挑战。当前,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仍需提高,有的干警素质不高、作风不正、形象不好,个别人员违法违纪,损害了司法公信。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将司法过程、裁判结果甚至工作细节,暴露在公众的聚光灯下,不仅能让法官“耳聪目明”,还能更有效避免和减少公众的质疑和误解。
司法公开不是盲目公开,应当依法、有序、有度,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既要防止各取所需的选择性公开和随心所欲的无序公开,也要避免违背司法规律的过度公开。在强调司法公开的同时,也要重视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进行适当的保护,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司法公开也不是人民法院“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还要克服畏难情绪,摆脱面子思想,不怕群众“挑毛病”,不忌讳法官“出洋相”。司法公开是一种工作方式,应成为职业自觉,每个法院,每名法官,都应以不惧公开、善于公开、经得起公开的强能力和高素质,更好适应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的需要。以“零差错”的标准严格要求,让“好作风、好绩效、好形象”成为每名法官的自觉行动;从公正办理每一个司法案件抓起,尽最大努力锻造一个个无瑕疵、高质量、能经得起探测和检验的“司法产品”;从满足每个群众诉求抓起,把依法公正审判和释法说理取信“两篇文章”做实、做透;持之以恒地纠正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以司法行为规范为基础,树立司法公信。
(作者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 人民日报 》( 2014年03月11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