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鹏
商品过度包装有了“紧箍咒”。3月3日,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管理暂行办法》,其中首次提出,在广州销售的商品,将实行商品与包装分开销售的机制,并为相关企业设置了缓冲期,将在《暂行办法》公布之后的6个月实施。(3月4日南方日报)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或者采取商品本身和包装分开销售的办法,其本身就是一个有着多重利好的举措,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结果。比如对商品生产与销售者来说,包装少了,商品的成本也会跟着降低;比如对消费者来说,没有了过度包装,为商品付出的价格中,也就少了包装的钱;比如对社会来说,“限制包装”不仅可以实现节约资源,也可以减少包装垃圾污染,保护生态与环境。
尽管从理论上讲,“限包”对每一人都有利,是人人都欢迎的措施。然而,在商品实际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相关限制过度包装的规定,却并没有充分发挥其效力。不少商品过度包装问题,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都存在着。这无疑要求我们,在建立了相关法律和规定之后,还需要通过强而有力的执行,将法规落到实处,让限制过度包装规定,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再进一步分析,“限包”的有效落实,又显然离不开明确的商品包装标准。比如什么商品需要什么包装,怎么样是必要包装,怎么包装是适度和允许的,怎么样就算是过度包装?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只针对一小部分商品,比如月饼、化妆品、茶叶、酒类、保健食品等出台了相关规定,而对大多数商品,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显然也就成了广州此次“限包”规定面临的尴尬问题:一件商品,消费者觉得是过度包装,商家觉得不是,那么到底该怎么算,拿什么标准来衡量?
很明显,过度包装的遏制,“限包”意义的实现,还有赖于符合科学、合乎实际、全面而细致的包装标准,比如地方性商品包装标准商,当然最好是国家统一的商品包装国标的尽快出台。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