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舒锐
广西武鸣县的一对年轻夫妇在成功怀孕后,却被卫生部门发现准生证为工作人员失误所错发而将其收回,这对夫妇由此陷入尴尬。武鸣县就此回应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对当事人表示诚恳道歉,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县纪检监察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对此进行调查。(12月22日广州日报)
这对年轻夫妇按照原规定可以申请二胎。根据2002年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男方到“多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可以申请生二胎。而2012年6月,广西对条例进行修改,只有“双女无儿户”的招婿家庭才可以生二胎,该女方家中有姐妹四人。这使得他们按新条例并不符合生二胎条件。
可以说,在这起乌龙准生证事件中,相关政府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最直接的角度上,办证员对新法“理解不够”,进行了错发。从深层次看来,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新条例做好足够的普及宣传工作,别说普通民众难以知晓,就连工作人员都对此掌握不够。
准生证在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按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可见,当地收回准生证确实看似有法可依。但其实,该款规定早就被各方诟病已久。因为不管行政相对人是否善意、是否有过错,即使是行政机关自身违法,也要让相对人为行政机关的错误买单。这显然并不公平,更明显有违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根据信赖保护原则,只要被许可人是基于合理信赖并通过善意手段取得的利益,行政机关就不能轻易剥夺,更不能由行政相对人来承担由行政机关自身错误带来的后果。
对于准生证这样的特殊行政许可更是如此,因为这事关“人命”。这对夫妻并没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这张准生证,也并没有像“张艺谋们”那样偷偷超生孩子,相反,他们在并不知道政策变化的情况下,采取相信政府的方式,向职能部门依法提出申请。当他们拿到这张准生证后,再次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成功怀孕。而此时,如果政府再收回准生证,认定生育行为违法,甚至要求其流产,这显然将让政府信誉扫地,更是对人权的极大侵犯。
值得庆幸的是,行政许可法在第六十九条还有两条规定,“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此,笔者以为,当地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这两个条款作出充分尊重群众权益的选择,在法律的范围内特事特办。具体有两种方案可行。
一是当地政府信誉和人权应当被视为最大的公共利益,如果政府都不能被信任了,民众还该相信谁?撤销这份准生证,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应认定撤销行为无效。此为上策。二是如果当地政府并不把这些视为公共利益,继续坚持撤销准生证,也应对于孩子生下来后的社会抚育费给予赔偿。此外中策。至于下策,笔者想这是各方都不想见到的,还请三思为好。
(来源:齐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