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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警察“见死不救”岂能调离了之?

 张玉胜

2013年09月12日09:5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人民网8月21日报道的“蚌埠两警察目睹少女被杀近在咫尺不挺身而出”两当事警察被追究责任。蚌埠市公安机关决定:免去宋某某马城派出所指导员职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给予民警崔某某行政记过处分,调离公安机关。(9月11日《人民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蚌埠警察“见死不救”一案,终于在沉寂20天之后有了处理结果。不过,面对花季少女由于当事警察的失误而惨遭杀害的悲剧,一个“背个记过走人”的责任追究,颇显轻描淡写,既恐难消民众疑云,更无从告慰逝去亡灵。

也难怪,事件发生当天,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区分局鲍局长就回应称,“两位民警在处置此事时,反应有些迟钝,但不存在胆小怕死”。这种文过饰非、大事化小的“责任”认定,无疑为日后的从轻发落埋下伏笔。“反应迟钝”究竟算什么“罪名”,当地公安部门并没有给出明确说法。以至于让今天的“问责”也师出无名,甚至未见人们习以为常的“严肃”一词。

为官任职讲究“权责对等”,责任追究信奉“罚当其罪”,没有明确清晰的责任认定,就没有恰如其分的问责处罚,更难以有痛定思痛的吸取教训。基于此,人们便不禁要问,人民警察的职责到底是干什么的?“关键时刻掉链子”的不作为、慢作为,岂是一个“反应迟钝”就能轻易摆平?而透过“亲眼目睹”、“近在咫尺”、“不挺身而出”等事件关键词,以及“少女被杀”的不作为后果,“渎职失责”的意味显而易见。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警察法》的相关法律对此严肃处理。

其实,早在事件发生之后的当初,当地公安机关的“反应迟钝”说法就广受诟病。质疑警方对当事警察的处理过轻,有必要还原当时事件真相和厘清其行为责任。两警察的出现是接警到场,应该“有备而来”才是。但面对胡女士已经言明“可疑男子从超市购买了一把菜刀和一把水果刀”的报警,当事警察却没有充分的应对准备和足够能力避免悲剧,这不能叫“反应迟钝”,只能是畏惧怯懦。而从监控录像的分分秒秒看,其出警不作为、警棍成“烧火棍”,更是与少女之死的悲剧难脱干系。

更值得关注的是,从案发回应到事件调查再到问责处理,人们都只看到蚌埠市公安机关在唱“独角戏”。当地政府的缺席沉默和任由警方“内部处理”,不能不让人们对缺乏第三方介入的查处问责的客观公正性持疑。由此得出的处理结果更难以服众。缺乏对事件性质的客观认定和对见死不救行为的严肃问责,没有对从警人员责任心、使命感、忧患意识和勇敢精神的教育跟进,何谈全面整顿工作作风、切实解决存在问题的“反思”效果,又如何能够提升公安民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勇气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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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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