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击网络谣言及时提供了法律依据,也方便了基层公检法机关在个案中掌握具体的刑法标准。
针对网络时代,特别是自媒体时代谣言发生的特点,《解释》对既有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做了很多“突破”性的解释。
首先,传统法学认为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不是由警方直接抓捕、进行公诉,除非诽谤行为达到法定的标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但这次《解释》对于诽谤罪自诉的除外条件进行了细化,《解释》规定:诽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7种情况,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此时诽谤案就不再是自诉案件,而是应由警方直接立案追究。
比如,上海警方抓获的傅学胜,他一是诽谤上海某副区长贪污20个亿,包养十几个情妇,二是诽谤中石化一位女处长接受“非洲牛郎”性贿赂。按传统刑法,即使傅学胜构成诽谤罪,也不是公诉案件,而是需要诽谤的受害人找到造谣者,并进行刑事自诉。这次《解释》则把类似的诽谤罪上升为公诉案件,为警方打击这种网络诽谤提供了方便。
再比如,此前被捕的“秦火火”,长期以来就在网上散布谣言,诸如7·23动车事故中遇难的意大利籍旅客家属获赔3000万欧元、某明星的孩子不是亲生的、张海迪是日本国籍等。对于这种无事生非、制造耸动的人,此前并没有很合适的罪名依法打击: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必须要行为人有传播类似爆炸、投毒信息的行为;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件……这次《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均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其实,关于寻衅滋事罪,两高刚在7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其中仍把寻衅滋事罪构成中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理解为在传统的车站、码头等的物理空间里起哄闹事,并没有涉及网络空间。这次《解释》直接将寻衅滋事的范围扩展到网络空间,使得网上、网下的公共空间适用同一条罪名,完成了对于刑事立法的“突破”。
《解释》中的“突破点”还有很多。针对网络谣言犯罪的特点,这次《解释》做了量体裁衣,填补了此前立法与司法之间的间隙,为精确打击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