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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不是演戏忽悠,明星代言理应“言责自负”

王琦

2013年08月28日08:3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修正案草案新增加了“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8月27日《新京报》)

明星的号召力有目共睹,一些消费者正是出于对自己喜爱明星的信任才选择相应品牌,但殊不知,有些明星在广告中的说词只是演戏而已。代言三鹿奶粉的邓捷本身没有孩子,也就不存在广告中所说的“选奶粉,我很挑剔”;代言多种酒广告的陈道明,生活中却自知酒的危害而滴酒不沾。广告中的谎言在明星看来只是一场戏,却没想到消费者当真了。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追责,一直以来却是众说纷芸。有人认为,明星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应对消费者负责,也有人提出,明星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去判断产品真假,不应担责。其实深思之后我们发现,消费者并不要求明星代替质检部门判断产品真假,他们只是要求明星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把广告看成演戏,如果是演戏就应打上“纯属虚构”的标志,否则就是谎言。明星代言应该是证人代言和明示担保,如果虚假,那就是“伪证”,是在忽悠消费者。

明星代言产品除了鉴别义务外,更多的是对自己言论的负责。言责自负,这是广告宣传的应有之义。我们不阻止明星代言,也不强加明星代言产品以后一定不能出问题的论调,而是要求明星对自己的良知负责,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在广告中“说谎”,这是民众的基本底线,是法律界定的标准。同样,如果商家恶意欺瞒明星,影响明星形象,法律也应支持明星保留追责权利。

我国之前曾出台过食品和药品的代言人责任相关法规,让没有胃病愣说胃药效果好、没有孩子愣说奶粉质量好的明星们纷纷慎重选择此类广告。此次扩大范围,将所有商品与服务包含在内,何尝不是一种震慑?!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明星更谨慎的挑选代言产品,并对此负责。只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让人们谨守底线,慎重对待自身的言行。

虚假广告或许只是明星口中的一句话,却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果没有法律的制裁,那么就算“虚假”曝光,明星也毫无损失。曾代言十几个虚假广告的候耀华在事发后表示“没多大印象”,这何尝不是一种无畏,因为违法成本廉价而无畏。相信,此次法规的出台将结束明星代言“稳赚不赔”的时代,将明星代言“自律”上升到法律“他律”,将道德谴责上升到法律追责,唯有如此才能让失德噤声,让良知苏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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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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