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雷语”,李某某轮奸案再次搅动舆论。清华法学院易延友副教授,之前表示:强奸陪酒女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而刑辩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早就规定: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即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 最核心的法治理念,也该知道以受害人职业来判定所谓的强奸危害度,是违反法律和人文精神的。从纯理论讲,不同人之间的价值观感是不能比较的。子非鱼,焉知鱼乐耶、痛耶?所以也就无从论证强奸对于良家和陪酒女的伤害,哪个更甚。
易教授之前的观点,隐含一个价值预设,就是陪酒女,自轻自贱、自甘堕落,都是浪荡轻浮的,遭遇性侵,也纯属自找:“本就出来卖”,所以危害性不高。而良家都是三贞九烈,遇到不幸,自然受创最深。但显然这样的价值预判,未必站得住脚。并非所有陪侍人员都是自愿的,更非所有陪酒女都是性从业者。
这种道德判断,并不适用司法语境。法律只讲事实只重证据。只要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都是强奸,比如“婚内强奸”。而在定罪上的斟酌区别,也和职业无关,只与行为相关:比如是否有性暗示等造成的主观故意的不同。
强奸危害度之辩,易延友回应,网络不理性。这点需要承认,就像一位法官所言,微博讨论,实体与程序,定罪与量刑,自由意志与社会属性,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全纠葛在一起,就是看不到法条、法律的规范分析。只是一句饱含歧义的囫囵话,省略了中间逻辑论证,就别怪网友断章取义。
而此案一波三折的特殊性,也警醒围观者,生怕这次又误导舆论,让议题跑偏,模糊了案件本身一些关键事实。比如受害者杨女士声明,不明白李家所谓“陪酒女”的外延与内涵,否认是陪酒女。真相究竟如何?而就算陪酒女,也有其法定权利,也该受法律一视同仁的保护。
网友和菜头提醒:“善良的人们啊,你们要小心了!一起纨绔轮奸案突然变成‘妓女被强奸是否活该’的讨论,不觉得奇怪吗?若有一天,不义降临你身,你也会一样被污名化为:刁民、神经病、性格怪癖、贪婪无耻。然后讨论一个刁民是否值得法律保护。微博公关高手太多了!”
易教授不是公关,他昨晚已道歉。但轮奸案不能在目前“陪酒女”幌子下,最后真引来个“无罪辩护”,甚至以“嫖娼”之名了事。若真如此,被强奸的就不知是陪酒女,还是法律了。但愿这只是多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