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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自赔案件”当为“权利救济”作表率

朱昌俊

2013年08月12日10:47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自赔案件”当为“权利救济”作表率

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复杂案件可听证、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人员应当主动回避等原则,规定将于9月1日起执行。

较之于一般的国家赔偿,“自赔案件”指的是人民法院办理的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简单而言,即是指向法院自身的赔偿案件。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现实中牵涉到的赔偿几率相对较高。最高院专门就这一类赔偿案件出台规定,其针对性不难理解。

在传统观念和现实执行中,人们很容易将国家赔偿理解为一种过错和责任追究。对于“自赔案件”而言,同样需要矫正这样的认知偏差,真正使得“自赔”回归权利救济的本质。

因此,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并非所有的赔偿都是因为法院“错判”案子;另一方面,不论何种原因,只要个人权利受到实质伤害,都应该获得国家赔偿。当然,如果案件在判决过程中确实存在有意过错,就该依法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但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与受害人享受国家赔偿应该是平行的,不存在冲突。

事实上,此次“规定”的一个重要依据即是“权利救济”理念。利害方回避制度以及复杂案件可听证,都是围绕这个理念出发。较之于握有公权力的法院,个人无疑处于弱势,在赔偿程序的制定上,更多依从受害者的个体视角,是保障赔偿公平的一个重要条件;规定复杂案件可听证,这一规定相较于以往的封闭式处理,进步之处显见。

然而,该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协商赔偿的自愿、法定原则,但“自赔”本质上仍由国家财政也即纳税人买单,所以法院可能出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考虑,而与受害人之间进行“私了”。鉴于此,任何赔偿案件,都有必要向社会公开案件性质以及赔偿金额,这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呼应。凡此种种,作为国家赔偿案中的一种常见形式,“自赔案件”更应坚守权利救济与程序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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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石冰心(实习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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