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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改革失败应宽容,违法须追究

葛洪义

2013年04月20日10:19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改革与法治不是对立的关系,相反,推动改革,必须坚持法治立场;坚持法治立场,改革措施才能得到公众支持,才能深化符合广大公众根本利益的改革。

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草案)》,期待通过这部法案,再次激发起改革的锐气与冲劲。的确,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当改革者需要面对自己进行改革时,没有壮士断腕的勇气和魄力,改革是无法深入的。在经历了较长时期相对稳定和停滞之后,人们期待重新吹起改革开放的集结号,这种热情与努力,是令人佩服和值得期待、鼓励的。然而,在讨论这部充满改革热情的法规草案时,许多人将关注的焦点指向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认为该法案的突出亮点是“责任豁免”,即改革必须宽容失败,要敢于突破既有法律法规的束缚,出现失误,也应该豁免法律责任,从而达到鼓励改革创新、保护改革者的目的。

应该承认,现在有效的法律法规中,有一些已经不符合改革开放的需要,为了推动改革,在一定时期,通过制定特别法的方式,允许突破一部分规定的限制,这是完全可以的。我们有关特区立法的规定,包含了大量这样的内容。但是,依法改革的原则是不能突破的。其中原因有二:

第一,谁有权利决定是否改革?只能是人民群众。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人民群众对改革与否以及如何进行改革,需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进行讨论和表决。任何违法的改革,从法律角度看,都是领导者的改革而不是公众认可的改革,是缺乏合法性的改革。改革是改变,是除旧立新,是破坏旧秩序建立新秩序。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没有得到大多数人的同意,是背离宪法原则的。

第二,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和部分干部为了追求政绩,以改革的名义为所欲为,藐视法律,肆意侵犯公众的利益,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因此,在鼓励改革、宽容失败的同时,更要注意防止滥用权力,瞎折腾,甚至谋求私利。不是所有的创新都是值得鼓励的,也不是所有的改革都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即使一些所谓的改革措施符合公众的长远利益,在没有得到公众支持而上升为法律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违法,就不能允许,就要追究责任。坚持法治,必须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限制公权力的肆意行事。

坚持法治原则,就是鼓励和保护干部依法履行职责,就是鼓励创新。只要是合法的履行职权的行为,即使有失误,也应该宽容,不能把工作中的失误与违法混为一谈。但是,任何情况下,改革都不能突破法律的限制。地方人大期待通过地方性法规推动新一轮的改革,鼓励改革创新,是值得肯定的,然而,也必须旗帜鲜明地强调,任何改革,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各项规定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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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齐贺、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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