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落实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修改一批法律议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会议突出强调:“改革和发展都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法治也需要根据改革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
取消下放审批权力,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是新一届国务院政府组成以来的改革“重头戏”。至今国务院已取消下放了300多项行政审批权力,这极大地释放了市场活力和企业内在动力。改革须有法可依,反过来说,法律法规也须跟上改革前进的步伐。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落实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修改一批法律议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便标志着深化改革即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改革之所以成为改革,其起始的探索必然是适应现实、突破陈规的尝试,而当改革进入一定阶段之后,原有的法律法规也须跟上改革的步伐、匹配改革的成果,并以此指导服务改革的探索。
一个形象的比喻是,在“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之后,法律的修订是建造一座过河的“桥”。深化改革的成果,需要法律予以落实、巩固,同时,法律的修订也是对改革成果的制度性保障。这意味着由“行政”推动的改革探索,将落地成为“法治”的明确规定;它同时也意味着原本局限在部分地区、部门试点的改革探索,将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不可逆转地在全国范围推广施行。
显然,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修改一批法律的议案,并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释放出一个积极的信号:已经成型的改革成果将在法律法规的护航下继续发挥更大的作用,释放更多的红利。这也从本届政府组成以来,民间企业登记数量“迸发式增长”的成效中可见一斑。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国务院常务会议选择在这样时间节点,通过修改一批法律议案,并决定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同样值得玩味。这是对新一届政府组成以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一次全体大会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最好回应。中央政府身体力行取消下放审批权力、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并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这也为今后全面深化改革确立了一种导向:让各项改革在法律保障下顺利推进。(傅思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