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一些重大涉贿案中,涉案官员包养情妇的案例数不胜数,官员因情妇告发落马的现象也频频发生,结合相关实例,情妇在案件中经常扮演着如下角色:
一、共同受贿者。一些官员基于自己的身份,不便直接收受财物,出于隐蔽性的考虑,特意将贿赂放在情妇处,请托人在官员的授意或暗示下,直接将财物送给情妇,而在行贿者来看,其关注点在于请托之事能办妥,至于将贿赂送给情妇还是送给官员本人则没有任何区别,在这里,情妇就成了官员的钱袋子,但该类案件在最后处理时,情妇往往作为从犯减轻处罚。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者。一些情妇利用了是官员特定关系人的身份,使其在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区分利用影响力受贿与共同受贿的关键在于官员与情妇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依现行刑法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相对于受贿10万即要在十年以上量刑的规定来说,处罚要轻些。
三、行贿者。一些涉贿案中,情妇本身对官员有请托事由,为达目的,积极讨好、取悦官员,在献身的同时还要献财,于是情妇成为行贿者。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行贿的手段仅限于“给予财物”,受贿罪惩处的方向是物质性利益,对于获取非物质利益问题,目前刑法并没有规定如何处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贿赂”的内容被明文规定为“不正当好处”,“性”完全符合该公约中提到的“不正当好处”,近年来,社会各界已有将“性贿赂”入罪的呼声。
四、污点证人。一些重大涉贿案件中,情妇与官员往往先后被采取措施,由于涉贿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的特点,直接现金交易较多,是否在第一时间拿下口供在一些涉贿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于是,情妇成了侦查人员与其谈条件的重点对象,侦查人员往往让情妇详细交代官员的问题,如果情妇配合得好,可以将其变更强制措施,直至不起诉处理,在官员开庭时,情妇就成了案件的污点证人,在涉贿案件中,污点证人可说是情妇的最好下场。
许昔龙(著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