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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该怎样应对官员亲属违规经商营利?

舒圣祥

2013年02月28日09:39    来源:华西都市报    手机看新闻

昨日贵报刊发社评《规避“亲属获利”须弥合法治缺角》,对官员亲属违规经商问题,提出了批评与对策。我同意该文的观点,也认为应从法治建设的角度出发解决问题。

近些年来,红顶商人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是官员亲属经商现象却比比皆是。比如郑州“房妹”,父亲是房产局长,母亲和舅舅都是房产公司老板,多个经适房项目在家庭内部被一条龙全包。

在此背景下,“多数公职人员反对上缴亲属违规经营所得”似乎是一个很怪异的新闻标题。因为,既然是“违规经营所得”,理当依规没收上缴,由不得多数公职人员去反对。这个道理是很简单的,就像犯法的人只能依法接受处理,不能因为多数罪犯反对某种处罚,某种处罚就据此失去效力。当然,违规与违法似乎又有不同;关键的问题是,所谓“违规”究竟能否算数?之所以很多官员不能意识到亲属从事营利性行为违背了基本权力伦理和法治精神,原因就在于,目前规范公职人员亲属经商营利行为的只是一些党内纪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

比如,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出台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第二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再次规定,不得默许纵容亲属以本人名义牟取私利、为亲属经商创造条件、亲属不得在本人管辖范围内经商。

如果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官员亲属退出营利性活动,以及违规经营所得上缴,都是不容分说的。但可惜,纪律规定和政策性文件系统性差,缺乏刚性和强制力,导致了监管的虚置。为此,非常有必要对官员亲属经商营利提高到立法层面予以严格禁止,不能因为多数公职人员反对就搁置不管。对于何种级别的官员、其亲属从事哪些领域的营利性活动应该禁止,法律都应该做出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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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元玲(实习生)、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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