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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这把刀累他拘留三日:削水果要小心了

2013年02月23日10:47    来源:金羊网    手机看新闻

同款小刀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据中新网

近日,郑州市民吴先生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吴先生困惑:“我的水果刀是从正规超市购买的,怎么成了管制刀具?”而警方解释,按照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吴先生所带的属管制刀具,警方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中新网、新华网

事件回放

据报道,1月28日,吴先生走在街上,一个便装警察示证截住他,搜走他裤腰上挂的钥匙,将他带回派出所。吴先生将身上证件都掏出来,自证不是坏人。但一个警官称,吴钥匙链上的折叠水果刀是管制刀具。吴解释,小水果刀是在正规超市买的,因觉得精美,体积又不大,所以串在钥匙链上。若知是管制刀具自己也不会买。最终吴被拘留3日。 吴先生买的小刀,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小刀的说明书上写道:“设计独特,外形美观,体型小且特有塑料刀鞘,外出旅游等携带更加方便安全。适合各类瓜果、蔬菜削皮等”。

警方:这属管制刀具

郑州警方称,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按照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中的第3项:“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律师:菜刀也有违规

郑州律师崔伟龙指出,按照警方的认定方法,目前市面销售的不少刀具都可归为管制刀具,包括各大超市销售的一些菜刀。这就意味着市民在购买某些菜刀、水果刀及其他实用刀具回家的路上,也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河南律协副会长陆咏歌认为,市民在不知情、没有恶意的情况下误带管制刀具,警方应以教育、没收管制刀具、记录在案等方式来处理,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点评:公众为何焦虑

常识而言,如果在商品说明书上并未标明是“管制器具”、商品销售方在售出商品时并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按照很多人朴素的理解,从正规超市购买的“刀身长63毫米,刀鞘长95毫米”的小刀,只是一把可以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而已。也就是说,在类似的“管制器具”生产、流通、销售,以及相应公共教育的所有环节上,一系列的管理链条起码从目前的表现上看,都是失灵的。对并不知情的公众而言,他们其实在承担着这个管理机制失灵的风险。

管制可否改进

我有几点疑问:一是类似吴先生这把水果刀,大街小巷几乎都有人携带,警方平时未必查处,但一旦动手就是拘留几天,这如何避得了“选择性执法”的质疑?二是与携带者、购买者相对应的是,各种厂家和商场大量出售所谓的“管制刀具”,有关部门也视而不见,而公民一旦购买了,却可能被拘留,这是不是警方失职、渎职的行为陷公民入罪呢?三是管制刀具定的标准如此之严格,而根据规定,“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那公民杀个鸡、切个水果要用稍微好一点的刀,可能都要向警方申请。这有操作性吗?看来,对于“管制刀具”的管制也应与时俱进。(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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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宏、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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