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法官对全市首例“骗色索赔案”作出宣判,要求骗色男子向受害女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福建省首例保护“贞操权”宣判的最大意义就在于确认了“骗色要赔偿”的方向标,明确认定“骗色”是侵权行为,对不诚信的“骗色”行为予以谴责,这给那些试图在网上骗色的人敲响了警钟。(2月18日《海峡导报》)
福建省首例保护“贞操权”判罚,对于完善人格权内容,丰富人格权执法来说,意义不可谓不重大,但要说“给那些试图在网上骗色的人敲响了警钟”则是言过其实,令人怀疑。
获赔1元钱真不是个好导向。小美追求终生幸福,刘勇借助网络骗色,小美受到了极大伤害。如果一个坏人做坏事,对别人造成了莫大伤害,却只要赔偿一元钱就可以了事,那岂不是特别特别地爽?“关键不在于获得多少金额的赔偿,而是要争一口气”,让坏人作恶的成本如此之低,实则助纣为虐,完全可以鼓励无数个先富起来,为富不仁者多多作恶。
婚恋网站没有受到任何惩戒。一个在美国上市,赢得无数网民信任的婚恋网站居然让“已婚且育有一子”的骗子注册过关,此类事件不是一两桩,不是今日才有的,网友已经多次发帖抗议,没有实质有效的整治防范措施,这个婚恋网站的诚信何在?对信任它并为之付出代价的小美等网友,难道不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吗?可怕的是,它连一个公开道歉都没有!
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亟需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有两个不明确:一是难获具体条款支持,往往含糊其辞,二是赔偿数额没有统一依据,地方立法不一,比如某地精神损失费不得超过5万,某地精神损失费不得低于5万,某地精神损失费不得超过30万元,让人无所适从。受害人无法用法律更好地保护自身,法院无法更好地惩罚恶人,不能不让人扼腕长叹。
首创“贞操权”,法院进小步,判赔1元钱,法治退大步,作恶的成本简直可以忽略不计,这到底是吓倒受害者还是帮助作恶者,这到底是惩罚受害者还是保护作恶者?如果不能让恶有恶报,恶人和助纣为虐者得到相应的代价,你说这1元钱赔款能警醒谁呢?(李云勇)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