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7日在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新华网1月7日)
近期,社会各界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此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可见,对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官民已形成了“必须改”的共识,但接下来的“怎么改”却没有标准答案可循。必须指出的是,对劳教教养制度的改革应放在法治的阳光下烤晒,否则,恐将收获“新瓶装旧酒”的结果,与社会各界的初衷背道而驰。
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规定劳教制度的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然而,这不意味着我们仅需制定一个法律将劳动教养全盘吸纳下来,给劳动教养打造一件法律外衣。劳教的其它问题并不会因为有了一件“合法性”外衣而消失。
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另一大问题在于,劳教案件中,公安机关一家自侦、自诉、自审,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被劳教的公民最多只能在被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严重违背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法治程序正义。未来劳动教养无论怎样改革,如果程序正义的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的改变,也就不可能符合法治的精神。要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就应将劳动教养司法化,将此类案件的裁决权交由法院审理,公安机关只能作为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检察机关也有权介入监督。
劳动教养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另一大弊端,在于劳动教养几乎成为了一个“口袋罪”,什么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甚至是上访、批评监督政府,统统都囊括其中。未来,劳动教养制度或彻底废除,或有可能改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但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对象必须有明确规定,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或者一些具有多次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而绝不应针对上访人员、批评监督政府人士,劳动教养再也不能成为地方政府官员打击报复的工具了。
各地的劳动教养场所也不能仅是换一块“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所”的牌牌了事。既然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其矫治的场所就要区别于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里面的设施、教育矫治内容,甚至限制人身程度都要区别于劳教场所,应当允许被教育矫治对象经常会见家属甚至一定时间内回家探视。教育矫治的时间也要适当改变,不能像现行劳动教养制度一样,“一至三年,必要时再延长一年”,而应当时间更短一些。国家机关对教育矫治也不能只有权力而无责任,如果裁决错误,或者出现矫治人员对被教育矫治对象使用暴力,侵犯其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总之,劳动教养制度要真正改革,实现脱胎换骨般的改进,要能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处处用法治眼光进行挑剔,要将其置于法治阳光之下烤晒,否则,即便为它塑了法律的金身,披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的外衣,仍然是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