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终于走向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这是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意味着一项旧制度的终结,更昭示着一种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回顾劳教制度废止的全过程,那一桩桩具体的案例,一份份真挚的建议,一次次激情的研讨,都在制度改革的道路上留下印迹。缺少这份坚守、这种执着,我们所孜孜以求的法治不会凭空降临。
在为法治进步弹冠相庆的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个更为棘手的难题:劳教废止后留下的制度空间,该如何去填补?废除一项旧制度不易,建构起一项先进而有效的新制度,更难。据资料显示,早在1986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雷洁琼就宣布,中国正在制定劳动改造法与劳动教养法。从1987年起,劳教立法先后被列入我国“七五”“八五”和“九五”立法规划,却一直无果;随后作为替代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也被连续列入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实际审议却未见踪影。
劳教之“恶”,其实不在制度本身,而主要在于立法的混乱与执法的异化。在严重违法与犯罪之间设计劳教这种衔接性措施,并无目的上的邪恶之处,相反却体现出社会治理的严密性。但是,从1957年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到197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再到1982年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劳教立法一直没有真正上升到国家层面。
由于国家立法不足,劳教被滥用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尤其是随着行政处罚执法日趋规范和严格,劳教几乎成了一个“筐”,从吸毒、卖淫嫖娼到拆迁、上访,都可能成为被劳教的对象。
要改变这种混乱的制度现状,形成优良的公共治理状态,废止劳教显然只是第一步,真正该做的文章在于《决定》中的后半句话——“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句话为我们布置了更重的任务,那便是制定良法。原本适用于劳教的违法行为如何分流?现有被劳教人员如何处置?都离不开国家层面的立法提速。而如何在旧的劳教制度基础上,重建一部替代性法律,实现公共治理与公民自由的双赢,将考验着立法者的理性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