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財評:証券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循不炒股的法律要求
日前,上海証監局公布對海通資管前任權益投資部副總監劉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其因違法買賣股票,被處以“沒一罰一”的處罰,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09億元,創近年自然人罰金記錄。巨額罰單敲響警鐘:証券從業人員要從中吸取教訓,管住自己的欲望。
據調查,劉某在任職近7年的時間裡先后利用5個他人証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累計交易金額約146.82億元,盈利約5463.87萬元,不僅由此受到上述行政處罰,而且因為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件已在刑事審判階段。
新証券法第40條規定,証交所、証券公司等從業人員,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証券,一個重要考量就是要保証市場的公平性。証券從業人員可能掌握超出一般投資者能夠了解的未公開信息,具備利用業務優勢、信息優勢甚至內幕信息參與股票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條件,若允許其炒股可能導致不公。
不僅如此,証券從業人員上班時間炒股,可能會影響自己的本職工作,影響為股民服務的質量。証券從業人員一方面為公眾投資者提供交易服務,另一方面又與公眾投資者在市場相互博弈,其中的利益沖突甚至可能導致交易報單方面的不公平,或者信息傳播誤導等衍生問題。
對違反新証券法第40條的行為,第187條規定了行政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証券等值以下的罰款,這是本案“沒一罰一”的法律依據。
而且,証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中利用未公開信息的交易行為,還可能觸及刑法,需判處有期徒刑和刑事罰金。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兩者並無沖突。
証券從業人員不僅不能借用他人賬戶炒股,也不能代客炒股,應該面對現實,按捺住躁動的心、賺大錢的欲望,本本分分遵紀守法,不要自作聰明甚至不惜以身試法。
此前証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已有不少被罰案例,相關行業人員應該引以為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要多將心思放在本職工作上,放在為股民更好服務上,由此同樣可以獲得豐厚的勞動收入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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