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模式可以休矣(養生雜談)
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涼風冬有雪。可在工作生活節奏不斷加快的當下,多少人由於長期加班,無暇欣賞這人間好時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向社會公開發布10個超時加班典型案例,明確“996”式的工作制違法,並進一步明晰工時及加班工資的法律適用標准。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而“996”模式下,每天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嚴重違反勞動法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
然而在現實中,一些用人單位漠視相關法規,有的直接將延長法定工作時間寫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有的衍生出“彈性工作制”“大小周”等隱形“996”工作模式。此次發布的超時加班典型案例,給這些用人單位敲響了警鐘——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畸形加班文化當休矣!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用人單位鼓吹“狼性文化”,打著“崇尚奮斗”的幌子,強制推行“996”。實際上,奮斗與休息並不矛盾,甚至可以說不懂得休息就是不懂得奮斗。長期超時加班,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都是摧殘——勞動者身體和精神上的疲勞如果得不到及時消除,容易埋下生病的隱患,甚至可能威脅生命安全。近年來,因“996”式工作制猝死、積勞成疾的新聞並不鮮見。如果沒了健康的身體,奮斗又何枝可依?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工作強度越大,人越需要好好休息,否則就會影響后續的狀態,這本是常識,但往往被忽視。張弛有度、勞逸結合,不僅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極為重要,對其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也大有益處。因此,企業謀求發展不應以犧牲員工的休息和健康為代價,而應在堅持按勞分配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科學合理的措施激發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向“996”式的違法工作模式大聲說“不”,讓勞動者名正言順地休息,還需要相關監管部門出台具體措施,完善監督和日常檢查機制,讓勞動法在顯性或隱性的“996”面前顯現出足夠的震懾力和約束力。唯有如此,我們才能為奮斗添加上健康底色,讓勞動者和企業方在法律的框架內走向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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