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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財評: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重生"

史雅喬
2021年07月21日09:49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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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民梁先生收到了法院送達的裁定書,正式宣告個人破產。根據法院裁定,梁先生夫婦需在三年內按照重整計劃償還借款本金,免去所有利息。除了基本生活費和生產生活必需品作為豁免財產之外,其他收入均用於償還債務。若不能按重整計劃執行,債權人依法有權向其追索未歸還的所有借款本息。

這是我國境內首宗裁定生效的個人破產案,標志著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從無到有,開始進入司法運行階段,其探索與嘗試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直以來,我國的破產法律隻有企業破產法,曾被稱為“半部破產法”。事實上,完整的破產制度由個人破產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共同組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個體、私營經濟迅速增長,由於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長期缺失,沒有個人破產法保護的經營者在參與經濟活動時,往往承受著巨大的經濟壓力,並以個人財產承擔著所有的債務。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隨著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不斷完善,為健全破產制度,引導市場主體有序退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作為我國個人破產試點立法,於今年3月1日開始實施。

其實,個人破產制度並非縱容欠債不還,而是通過嚴格的司法審查程序,讓部分“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經濟上“重生”的機會。在“個人破產”案中,法院既要通過個人申報、上門調查、多方核實等手段權衡負債者的真實承受能力,也要依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值得一提的是,隻有那些誠實守信的創業者,才能獲得法律的支持。對行為不端的欠債人和妄圖逃脫債務的“老賴”,個人破產法也明確地將其擋在制度的門坎之外,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利益的平衡。

通過實施個人破產,對債權人來說,無需再費盡心力、用盡手段追債追償,可以通過破產申請,將還債壓力納入法治范圍。對債務人來說,依法免除一定的債務,使其避免了被追討的壓力以及訴訟之苦,於精神層面是極大的救濟。債務人能夠在履行法定義務的前提下,通過努力實現正常的生產和生活。而對眾多市場主體而言,消除了創業者的后顧之憂,可以調動創業積極性,更大激發個人創造力。同時有利於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和諧社會氛圍。

個人破產首案標志著個人破產法從理論到實踐的轉換,填補了市場經濟法治體系中的空缺,也倒逼金融體系信貸風險規則的及時調整, 提高了資源配置效率與營商環境優化改善。通過以案釋法,增加了社會各界對個人破產立法的信心,為我國自然人破產制度的推廣積累了寶貴經驗,也讓更多的人看到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性:法律會給予“誠實而不幸”的個人重新開始、重建信用的機會。

(責編:史雅喬、付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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