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猥褻奸淫兒童,立法責無旁貸
背景: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提高猥褻兒童、奸淫幼女的懲罰力度。
小蔣隨想:成年人實施猥褻兒童、奸淫幼女犯罪,對受害兒童的身心損傷、惡劣影響很可能持續終生。這種突破道德與良知底線的惡行,為善良的人們所極度憤懣不齒。無論是從主持正義、討回公道角度,還是從警鐘長鳴、以儆效尤層面,法律都應嚴懲不貸。
罪與罰應是相稱的。現行刑法規定,猥褻兒童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頂格刑期隻有5年。這顯然與有關犯罪對兒童造成的嚴重傷害極不相稱,一些判例已在社會上引發強烈質疑。
法不外乎人情,法律不會更不應脫離人倫情理。法律既是對道德的堅守,又是對價值趨向的指引。法院依法判決,卻遭公眾質疑,對立法者是一個提醒——必須關注法律可能存在的不足,不斷修正完善,更好實現以民為本、立法為民。
正因如此,多名委員建議,刑法單獨規定奸淫幼女和猥褻兒童犯罪,改變目前猥褻兒童罪隨附或依從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的規定。單獨規定有利於更好體現“優先保護兒童”原則,並且提高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的最低和最高刑期,為更有力地懲治有關犯罪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依據。
同時,從重處罰情節當進一步厘清,從重量刑標准應更加明確。比如,負有教育、看護兒童職責者“監守自盜”,將魔抓伸向低齡幼兒,長期猥褻或性侵兒童,猥褻或奸淫多名兒童,聚眾猥褻或奸淫兒童等等,都應屬於從嚴從重懲處范疇。列舉情節越細致,對兒童傷害考慮越嚴謹,法律判決越有針對性,越能使有關犯罪得到“罪有應得”的嚴懲。進而,震懾、防范針對兒童的卑劣性侵犯罪。
擁有良法,是實現善治的前提,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保護未成年人,呵護其合法權益,再怎麼織密相關法律網絡都不為過。回應社會關切,提高懲罰力度,立法責無旁貸。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 。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客觀、理性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