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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財評:出重拳用重典,堅決清除資本市場害群之馬

熊錦秋 朱一梵
2020年05月15日19:37 |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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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証監會向康美藥業下發了行政處罰告知書。經過行政復議等程序,証監會近日對康美藥業作出處罰及禁入決定。証監會最終認定康美藥業披露的相關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決定對康美藥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有關責任人也被相應懲處﹔相關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行政調查審理程序中,康美藥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行為也被移送司法機關。

15日,証監會主席易會滿在“5·15投資者保護日”活動上明確表示,“財務造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惡性違法違規屢有發生,這不僅破壞市場生態,更重要的是影響投資者信心。對此,必須出重拳、用重典、堅決清除害群之馬,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証監會選擇在“5·15投資者保護日”的前夜發布對康美藥業的處罰決定,也明確釋放出堅決保護投資者權益,打擊資本市場造假的強烈信號。

除了監管部門的強勢表態,在法律的頂層設計上,對財務造假也展示出高壓態勢,絕不會對任何個案姑息縱容。3月1日實施的新《証券法》第197條第二款對財務造假規定了遠比以前嚴厲的行政處罰,最高處罰金額提高到1000萬元。另外,新《証券法》還規定了中國特色的証券集體訴訟制度,投資者維權更加方便。因此,在新的歷史時期下,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中介機構等市場主體更要有“敬畏市場、敬畏法治、敬畏專業、敬畏投資者”之心,要謹言慎行,莫財務造假、莫虛假信披、莫違法違規,否則就將為此付出沉重代價。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不是財務造假者的護身符。新《証券法》雖然嚴厲,但《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此次康美僅收到60萬元行政罰款的重要原因,就是康美案是在新《証券法》實施之前發生和揭露,以老《証券法》論處,60萬元已是對財務造假的頂格行政處罰。但是,《新証券法》在實踐落地中,在加大証券違法違規成本的背景下,執法部門如何用足用好新《証券法》,可以有更多探索。比如,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形中的“持續性例外”,即違法行為持續至新法實施之后,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財務造假有很強的連續性特征——每一期新財報都以老財報的數據為基礎編制,所以隻要發生財務造假,不可能戛然而止。比如某上市公司2018年造假,2020年3月1日之后調查發現,2018年之后沒有新的財務造假行為,但2019年年報、2020年一季報的編制都以2018年淨資產等財務數據為基礎,這些財報其實可能都是假的,造假行為和危害延續至新《証券法》實施之后,按照“法不追溯以往”的持續性例外情形,其違法行為應適用於新《証券法》,應被嚴懲。

其次,面對刑事追責,違法者切莫懷有僥幸心理。依法誠信經營是最基本的市場紀律。本月金融委會議特別強調,“必須堅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肅市場紀律,對資本市場造假行為‘零容忍’”。財務造假是証券市場極為惡劣的違法違規行為,康美長期虛增巨量貨幣資金,將自己包裝成績優股,讓不少投資者信以為真、蒙受巨大損失。因此除了行政責任,康美藥業以及相關責任人或將面臨巨額民事索賠,在某股民維權平台,康美藥業的投資者維權的就達到了5658起。另外,基於康美藥業造假數額巨大、影響惡劣,也可能觸及《刑法》紅線,相關人員刑事責任或也難免。

第三,緩刑制度,不會成為擾亂市場者的救命符。 上市公司造假,高管等在內的相關責任人員難辭其咎。《刑法》第160條規定了欺詐發行股票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161條規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且允許緩刑。但必須強調,我國最高法院《關於為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科創板金融犯罪分子嚴格控制緩刑適用。目前資本市場正在全面有序推動注冊制改革,在此背景下,緩刑制度不可能成為違法分子的逍遙法外的途徑。  

(責編:董曉偉、岳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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