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政府印發了修訂后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記者了解到,修訂后的《規定》刪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條款。
雖然從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但是,不少地方仍然繼續執行“超生即開除”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修訂前的《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自治組織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比如,在前不久,因“超生”問題,廣東雲浮民警薛銳權在孩子出生前被單位辭退,他的妻子是一位在編教師,也在孩子出生后兩個月被開除。
事實上,從法律角度說,“超生即開除”的規定如今已經失去了法律依據,與上位法不一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都只是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這意味著超生不等於必須予以頂格的開除、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還要看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的情節輕重情形。《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而且,《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對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6種法定情形,並不包括“超生”這種情形。
再者,眼下我國人口形勢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二孩政策全面放開后,並沒有像預計那樣出現人口爆炸、社會難以承受的情況,仍然不能滿足人口更替需要。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2017年、2018年我國出生人口分別為1786萬、1723萬、1523萬,預計今年新生人口可能隻有1100萬,呈現持續下滑趨勢。在這種新形勢下,計劃生育政策內容不能再像過去那樣控制人口出生,而應鼓勵老百姓生孩子,增加人口出生人數和人口出生率。如果繼續執行過去的計劃生育工作考核機制和標准,繼續沿用作為控制人口措施的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仍然倒逼基層政府和領導干部控制人口出生,顯然與時代不符,非常不合時宜,與人口政策方向相背離。
可見,廣州市刪除“超生即開除”、計劃生育一票否決等條款,不僅是回歸法治,實現與上位法相一致,而且是與時俱進的做法,是在人口新形勢下應當做出的調整和變化,其他地方應當跟進,徹底告別“超生即開除”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