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被結婚”不該遭遇撤銷難

劉婷婷

2019年12月18日08:03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被結婚”不該遭遇撤銷難

  前有“被吸毒”“被追逃”“被法人”,如今又有“被結婚”。因近期購房等事宜,貴州代女士查詢發現,自己竟然“結過兩次婚”,原因是其曾經丟失的身份証被冒用。

  由於重復登記結婚,代女士的審核材料沒法通過,暫時無法完成購房程序,可能還需要支付違約金。臨漳縣民政局對此予以証實,但表示無法撤銷該條記錄,建議代女士走法律訴訟渠道,通過起訴冒用者或民政局登記程序瑕疵來進行記錄的撤銷。

  從民政部門的角度看,面對“被結婚”這種情況,確實有幾分棘手。現行法律,並沒有民政局可以撤銷個人婚姻登記記錄的規定。如果起訴冒用者,就算對方承擔侵權責任“消除影響”,也不必然帶來具體行政行為的改變。至於起訴民政局登記程序瑕疵,倒也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但對於受害者而言,“走法律渠道很慢,而且我家裡還有三個孩子,有一個才兩歲,我不能一直待在這邊”,由此看來,也不是上好的選擇。

  根據婚姻法,錯誤的重復婚姻登記,並不屬於四種婚姻無效的范圍之列。如果當成“脅迫結婚”的情形,代女士倒是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但只是身份証件被冒用,嚴格意義上並非符合被人威脅強迫的具體情況。況且,該法還明確指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根據報道,代女士的身份証件被冒用,應是在6年多前,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

  從理想的角度看,最好的解決方式莫過於民政局自我糾錯,以最快的速度糾正錯誤,最大程度減少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害,以及給社會造成的負面影響。但是,民政局能不能糾正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為呢?誠然,行政行為的嚴肅性和規范性,決定了行政主體不能任意改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但從立法精神上看,對於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並非隻有通過法庭判決“被動糾錯”這麼一條途徑。

  根據行政復議法,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主要事實不清、証據不足”,通過法定的救濟程序,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的決定。考慮到“被結婚”的荒謬性,以及錯誤事實的顯而易見,作為“始作俑者”的民政部門,理應有權自我糾錯。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在近期有關判決中,也支持了行政機關自我糾錯的做法。

  自我糾錯,並不違背行政法治精神。保障公眾權益,是行政立法的出發點。作為法治政府,固然要依法行政、謹慎用權,但也不能拘謹過度、無所作為。近年來,與“被結婚”情況類似問題,也時有曝光,當事人在申請有關部門糾正時,常有碰壁折騰現象。信息監管不力、溝通協作不暢,固然是久拖不決的行政弊病,以“無權作為”敷衍塞責,增加公眾的維權成本,更是應切除的行政病灶。這也是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解鈴還須系鈴人。面對荒誕不經、屢有反彈的具體行政行為,有關部門應健全法規制度、暢通救濟渠道、主動糾正錯誤,該撤銷的撤銷,該整改的整改,給當事人和公眾一個交代。

  (作者:劉婷婷,系空軍軍醫大學副教授)

(責編:董曉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