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懸賞尋貓”緣何不歡而散

2019年09月24日08:04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懸賞尋貓”緣何不歡而散

  然玉

  近日,浙江杭州一小區業主家的貓走失,該業主重酬萬元尋貓,但業主“牛媽”發現小貓並拍照發到業主群后,找回貓的失主帶著小禮品上門道謝,卻未提酬金。被問及時,失主解釋稱是其他業主看到消息通知她的,所以酬金已經給了別人。不過,一份群聊記錄卻顯示,有人幫失主“支招”,“你就說(酬金)打給通知你的鄰居了。”(9月23日《錢江晚報》)

  重金懸賞,不歡而散。太多的狡黠與算計夾帶其中,讓這場鄰裡“友愛相助”的暖心一幕瞬間變成鬧劇。鬧掰之后,涉事各方放出的腔調都姿態頗高,“牛媽”表示“都是鄰居,原想著萬一對方要給錢,千萬不能收”,其言下之意“如今跳出追究,純屬為理不為錢”﹔而失主也透露,“萬元尋貓賞金,已經分給了那些提供線索的人”,力圖以此力証自己絕非言而無信之人……當局者套路不斷,吃瓜群眾早已有了判斷,這場“懸賞尋貓”大戲引發的輿論熱議遠超想象。

  在我們的生活中,類似的由“懸賞承諾”導致的爭端並不在少數。從立法角度說,相關的法律安排不可謂不明確,《物權法》規定“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但真正復雜的,其實還在於“事實認定”環節。以本案為例,失主說“早有人提供線索”,之於此“牛媽”其實是很難証偽的。而就算真要起訴索取酬金,本著舉証責任的分配原則,“牛媽”還必須証明確是自己的線索讓失主找回了小貓——這想想都覺得麻煩。

  相比於拾得人直接將遺失物交還失主的情形,那種“提供線索”案例中“懸賞承諾”的履行、“賞金”的支付其實都存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毋庸諱言,“賞金激勵”是人們協助找人尋物的重要動力,而“尋貓”一案,則從根本上演示了這種“空頭支票”的脆弱不堪,個別失主借著小聰明省下“賞金”,而今后更多失主卻可能面臨“開出賞金也無人應和”的窘狀。因小利廢大義,概莫如是。

(責編:仝宗莉、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