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噪聲引起鄰裡糾紛,建筑質量脫得了干系嗎?

戎國強

2019年08月22日08:10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噪聲引起鄰裡糾紛,建筑質量脫得了干系嗎?

  昨天有一篇報道,說的是噪聲引起的鄰裡糾紛。報道說,湖南人小周(化名)在余杭未來科技城某小區買了一套89平米的住房。住了沒多久,他和全家人不得不搬出來另外租房子住,原因是樓上住戶發出的各種噪聲讓他們無法忍受。小周曾與樓上張女士交涉,鬧得很不愉快,也沒能改變噪聲狀況。小周搬離后,想起來就不甘心,竟然買了“震樓器”裝到自家天花板上,用手機遙控,報復樓上住戶。樓上張女士報警,警察告知小周,他已涉嫌違法。小周表示認錯。

  兩家的矛盾,到底應該怪誰?使用震樓器當然不對,但是拆了震樓器,並沒有真正解決問題。在警察調解下,張女士表示會提醒孩子注意盡量不要發出噪聲。但是,這個要求很難實現。報道說,張女士家發出的各種噪聲,有跑動跳繩的悶響聲,有拖曳桌子凳子發出的聲音,這些聲音不定時響起,有時是深夜十一二點,有時是凌晨四五點。能不能要求孩子不發出這些聲音呢?很難提這樣的要求。愛玩是孩子的天性,要求孩子不產生這些聲音,等於要求孩子不是孩子。玩具大多是在家裡玩的,玩具掉到地上肯定會發出聲音,能不能要求孩子不要把玩具掉落到地上呢?

  如果承認孩子發出聲音是正常的,應該允許的,那麼樓下的小周可能還有好多年要在外面租房子住,等張女士的兩個孩子長大了再搬回來(第二個孩子才四五歲)。但這對小周公平嗎?

  這樣說起來,難道這是一個死結?是一個無解的矛盾。

  筆者認為,這件事情,有一個部門,比警察更應該出場,這個部門就是房屋質量監管部門,應該由他們來斷公道:究竟是應該禁止小孩子發出玩鬧聲,還是小周應該忍受這些噪聲?

  以上兩種答案,不管選哪一種,就等於說,商品房就是可以沒有隔音功能的,噪音產生的矛盾就是應該由購房者承受。如果以上兩種答案都不合理,就意味著,國家對住宅建設是有質量標准的,這個標准應該包括隔音標准。

  網上查到一個文件,《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其中有條款提到住宅隔音:“7.3.2 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的空氣聲隔聲性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隔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牆和分戶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應大於45dB﹔

  2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間的樓板,空氣聲隔聲評價量(RW+Ctr)應大於51dB。

  7.3.3 臥室、起居室(廳)的分戶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宜小於75dB。當條件受到限制時,分戶樓板的計權規范化撞擊聲壓級應小於85dB,且應在樓板上預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條件。”

  非專業人士,大多看不懂這些數據,但是房屋質量監管部門應該能看懂吧?不知道這個規定現在是否有效?是不是強制性標准?有效的話,對余杭未來科技城這個小區的建筑質量是否有效?在此求教了。

(責編:金鳴(實習生)、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