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體罰與懲戒的界限唯良知可究

金新

2019年08月19日08:15  來源:齊魯晚報
 
原標題:體罰與懲戒的界限唯良知可究

  近日,“攔路打老師案”宣判,毆打老師的常仁堯犯尋舋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常仁堯堅決要上訴,其家屬則表示將追究老師責任,舉報其20年前對常仁堯的體罰。據常仁堯訴說,被他毆打的老師,當年的體罰手段,包括歇斯底裡地踹頭、后背衣服裡插木板當眾羞辱等,超過了正常懲戒范疇。

  體罰,有悖師德,為法律所不容。教師法第三十六條提到,“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也規定,不得有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具有體罰的教育顯然是不人道的教育。但是法律懲治體罰,並不是剝奪了教師的懲戒權。事實上,現在有許多教師,害怕觸碰“體罰學生”的紅線,對學生的一些出格行為,不願管,不敢管,導致一些校園霸凌事件時有發生。這一問題,已引起國家層面的重視。2019年7月8日,中央發布《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其中提及,相關部門將制定實施細則,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另據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介紹,將抓緊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的有關規定,保障教師有效地行使懲戒權。

  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回到常仁堯這一案件,筆者認為,常仁堯上訴成功與否的關鍵在於,辨明體罰與懲戒的界限。但在很多時候,這兩者之間的分界是不清楚的。

  眾所周知,懲戒的常識性必須從“合理”與“合法”兩個角度來審視。所謂“合理”,即符合教育學與心理學基本原理。所謂“合法”,即符合國家制定或認可而受國家強制力保証執行的行為規則。

  教師的懲戒權作為一種公權力,本質上是一定范圍內社會成員的部分權利的讓渡,或是說一定范圍內社會成員的部分權力的授予。在中國“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的說法與西方“省了棍子,慣了孩子”的諺語均成為教育過去式的今天,教育是否以學生人格尊嚴為前提,便成了區分體罰與懲戒的試金石。

  可能有人會講,即便是超越“懲戒”邊際的“體罰”,常仁堯的上訴也輸定了。因為訴訟有時效,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至法定期間屆滿,便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權利。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實,懲罰在漢語裡是同義復詞,即使常仁堯的上訴沒有過“失效期”,帶有明顯的交叉關系的體罰與懲戒實在是“扯不斷,理還亂”,必定會“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竊以為,體罰與懲戒的界限唯良知可究。這個“良知”即是否尊重學生人格尊嚴。教師在行使教育懲戒權的時候,必須始終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願望出發,從引導孩子知錯、認錯、改錯進而實現行為轉化的目的出發。如果越過這個“度”,“懲戒”就演變成了“體罰”,“園丁”也就轉化成了“魔鬼”。

  總之,政府、學校、家長、社會要形成共識,從法律、制度、機制、輿論等方面,積極支持教師依法正確地行使懲戒權,全面履行教育責任,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對國家負責,對社會負責。

(責編:段星宇、董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