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20多年的教学生涯来看,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正日趋成为一种敏感的行为。通常我们考虑的都是惩戒本身是不是合适、会不会导致家长的反感,甚至引发社会关注,而较少关注惩戒有没有实际效果,是不是必要的教学行为。正是因为这样的小心谨慎,反而使得教育惩戒的执行标准无法得到规范和统一,使得教师行动呈现“动辄得咎”的尴尬——今年7月,山东一女教师因用课本抽打两名逃课学生而被学校处分一事就是明证。
教育惩戒在教育过程中无疑是必需的。近年来,教育界都在鼓吹赏识教育和愉快教育,都在说“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这种过于理想化的呼声,不仅无视教育现实中学生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的实情,更不敢直面惩戒手段的教育意义,忽略其在学生行为和心理层面起到的积极作用。
从这个角度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规则》)是一件好事。它明文规定了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使得中小学教育中几乎必不可少的惩戒手段合理合法走上前台,有了讨论、学习和规范的可能。
《规则》的具体内容力图精细划分出惩戒和体罚的区别,如第十三条(禁止情形)里,详细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对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这都充分考虑了受惩戒对象——学生的利益。而且,《规则》在不同条款的陈述中,都努力将其纳入到法律框架,如第三条(概念界定)和第十条(制定校规)。凡此种种,皆说明《规则》制定者考虑周详、态度专业。
即便如此,这份《规则》的内容仍有可供商榷之处。相信《规则》在制定之初,一定是想要给所有教师一份可供具体操作的“惩戒操作指南”,但某些文本的表述仍嫌模糊,使得惩戒的实际操作性大大降低,比如第六条(一般惩戒)规定的惩戒方式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适当”是什么数量的运动?“运动”又是何种运动?什么样(数量)的运动能够使得犯错误的学生获得适当的羞耻心和对自己行动的悔改意识?比如第七条(较重惩戒)里有“要求家长到校陪读”,陪读多长时间,用什么样的具体形式(是坐在教室里听课吗,还是有专门安排的空间)都没有说明。既然已经制定规则,规则就应该尽可能细致、周全,考虑到绝大多数学校的实际情况,以避免纸上谈兵,空有规则却无法执行的困窘。
除此之外,《规则》新提供给教师实际的操作方法其实并不多。其中有很多是现在学校已经在施行的日常教育手段,如第六条(一般惩戒)里的“点名批评”和“责令赔礼道歉”,似不必刻意写出,《规则》应该在现在教师可以却不知或不敢使用的惩戒手段上多作一些规限和示例,这才是其制定的真正意义所在。
以上对《规则》的评论仍停留在纸面之上,毕竟《规则》目前只是征求意见稿,还没有进入实施阶段。从实施前景来看,我觉得《规则》不能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完文字稿并下发就算完事,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积极努力寻求公众的理解和舆论的认同。虽然目前《规则》中可能引起争议的条目并不多,但有限的那几条敏感内容(如增加运动内容和面壁)一定要向公众解释清楚其具体做法、目的和意义,免得实施时节外生枝——在一些惩戒制度实施多年的国家,舆论界和教育伦理中长期以来已经形成对惩戒手段和效果的认同,而我国有无这样的文化还很难说。此外,我国地域广大,地域之间教育条件的差异也大,其中有些学校已经能够按照《规则》所述,结合家委会、校代会并依托法律人士的支援,制定相关的校规以便实施惩戒,而更多的学校可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如何保证惩戒制度合理建立和实施,尚需假以时日,谨慎前行,因为这不是一件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
总之,这次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说明我们终于在这个领域迈开了脚步,这是令人欣慰的;但起步并不意味着全程,现在说成功还太早,有很多事情等着教育人进一步探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