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本報報道,近日杭州的王先生拿到了杭州中院的判決書。一審二審,他終究輸掉了這個官司。事情起因是他裝修房子時不理睬物業的勸阻,包了自家的陽台,結果物業就從頂樓吊繩子,把陽台強行拆除。王先生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但杭州中院判決駁回王先生的訴請。
在這條新聞的留言裡,很多人不解:自家的陽台,產權也歸自己,為什麼就不能包? 正如物業公司所說:王先生違反了買房時就簽下的《管理約定》,裡面有一條“不得封陽台”。所以要求他限期拆除、恢復陽台原狀。也正如杭州中院審理認為:王先生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書面承諾同意遵守《管理條約》的約定,該書面承諾及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均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應當說,在法律層面,對於業主與前期物業簽訂的這些《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是有過爭議的。一些法律人士認為,這些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它們屬於非經雙方協商的不平等、不合理的無效合同。爭議另說,法院已經認定合法有效,而且業主已經簽過字認可了,基本的契約精神還是應該要有的。
開發商為什麼要求業主“不得封陽台”,有其合理的考慮。包自家陽台還是會對別人造成影響的,比如很可能會出現這麼一種狀況:同一幢房子,有些人家為了安全和多些使用面積包了陽台,而有些人家不願意包陽台,他覺得不包陽台陽光空氣會更好。這麼一來,整體的外立面就會凌亂不堪,從而對每戶人家持有的物業價值造成貶值的不利影響。而且,也不是如王先生所說的,包了陽台對鄰居的光線聲音等不會造成任何影響。事實上,有些人包了陽台后他還要繼續搭雨棚,然后雨水空調水洗衣服的滴水,就會滴滴答答打在雨棚上,打攪著鄰居的清夢。諸如此類的小事,總有一些。
所以,怎麼裝修打扮自家的物業,真不是自家完全說了算,還是要考慮到整體的利益。這一點,在國外一些地方就要求比較多。比如,你不能在自家的窗戶口晾晒衣物,不能在自家的院子裡種蔬菜養雞養鴨,因為這會影響到整個小區的和諧美觀。一些初到國外的中國人因為不知道這樣的道理,在自家的院子裡種起了絲瓜南瓜什麼的,覺得挺省錢也不關別人什麼事,結果就被鄰居投訴。
也不是說絕對不能包陽台,畢竟包了陽台后安全就好多了,至少小孩不容易從欄杆上掉下去。按法律界人士的建議,如果業主對《臨時業主公約》條款有疑問,可以在成立業主大會之后由業主大會提出修改或重新制定新的公約。事實上,法院對此也不是絕對不支持。比如北京法院就曾駁回北京市大成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判決李恕等十二名業主拆除已封閉的陽台、恢復原狀的要求。法院認為鑒於十二名被告封閉陽台使用的材料及樣式統一,並未影響小區內的整體美觀、市容環境及其它公共利益,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所以關鍵還是要走正確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