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高價垃圾清運費,並非“無法”可管

張炳劍

2019年08月07日08:04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高價垃圾清運費,並非“無法”可管

  據杭州之聲報道,近日,杭州市民簡先生反映:他家面積150多平方米的房屋被物業強制要求收取8000元的垃圾清運費,而市場報價隻要1千元左右。他最初申請減免,物業那邊沒有通過,后來提出自己找第三方清運公司,又遭到物業拒絕。更令人無奈的是,即便找了相關的可能具有監管職權的部門后,得到的答復也是“沒有辦法”。

  一邊是與市場價相差近10倍的天價,一邊是不允許業主自行找清運公司,而且不論戶型大小,一律按照8000元收取,如此做法卻還無法監管,這著實是一件令人費解的事情。從行為本身來看,難道沒有涉嫌強買強賣嗎?

  這個問題我們分兩個方面來看,一是物業所定的8000元清運費是否合理?二是物業不允許業主自己找第三方公司來清運的做法是否合理?從報道來看,有關部門給出的答復是,建筑垃圾不在《浙江省定價目錄》的定價范圍內,實行的是市場調節價,因此不在他們監管約束的職權范圍內,同時也找不到對應的法律法規能夠認定物業的這種行為違法。也就是說,對於簡先生的問題,他們也無可奈何。

  可是,不違法也不能說它就一定是合理吧,比市場價足足高出8倍左右,而且還不允許自己找公司清運,在常理上也是無法站住腳的。市場監管部門也承認,簡先生可以不用按照物業公司的來,可以自己承運。如果發生了阻攔他的情況,可以向110報警。

  該物業的這種做法,事實上與此前被曝光過的一些物業公司壟斷小區黃沙買賣的做法幾乎如出一轍。既然有禁止物業壟斷黃沙的先例在,為何到了壟斷清運垃圾上就無法可依了?

  而嚴格來說,物業公司強收8000元垃圾清運費,不允許業主自己找清運公司的做法,雖然無法套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但很有可能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四款:“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隻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隻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這不禁讓筆者想到了先前本報報道過的冰塊不讓進市場的新聞,兩者性質何其相似?

  再者,物業是業主聘請的服務公司,應該是甲方和乙方的關系,也就是乙方要提供良好的服務給甲方,而不是凌駕於甲方之上,如今反客為主,如此不合情理的做法,從道義上也是讓人無法接受的。雖然目前沒有法律能夠制約物業的這種蠻橫做法,但同樣也沒有法律允許物業可以這麼做。

  很多時候,在社會迅速發展的過程中,法律法規往往會產生滯后性,從而造成監管存在漏洞,容易成為民眾之間產生糾紛的“盲區”,這點我們可以理解。只是如今問題出現了,而且也不是個案,有關部門是否可以對此進行專項研究,給出一定的指導性意見,當市場調節失靈,或者市場主體雙方無法自行協調時,監管部門的協調就顯得尤為重要。

  監管空白如何填補,簡先生也在等一個答案,我們也在等答案。此外,也提個醒,如果遇到簡先生類似的遭遇,千萬不要急於跟物業簽訂協議,寧可緩,不可盲,否則就被動了。

(責編:段星宇、仝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