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坐壞沙盤被刑拘,“以鬧維權”難效仿

畢舸

2019年04月24日08:09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坐壞沙盤被刑拘,“以鬧維權”難效仿

  西安奔馳女車主坐在汽車引擎蓋上維權的事,引發了全國的廣泛關注。受這一事件的影響,有些人也想效仿這樣的維權方式。據光明網報道,4月21日下午3點多,南京鼓樓分局接到轄區某樓盤工作人員報警,稱有人鬧事,故意損壞了樓盤價值不菲的宣傳沙盤。據警方調查,坐在沙盤上的是位女性准業主,因從相關渠道得知,樓盤的實際情況和銷售所說的情況不符,為此一氣之下坐在售樓處沙盤上維權,經警方多番規勸后才離開。經沙盤維修方在現場進行測量以及檢查后,初步確定毀壞沙盤的維修價格在5萬元左右。目前,宮某因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已被鼓樓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遇到糾紛採取維權行動,本是人之常理。但在行動之際,一定要保持相對清醒的認知,自身行為要嚴守法律與理性邊界,而不是一味照搬他人“成功”的例子。從南京准業主坐在沙盤上維權不成反被追究責任一事來看,這位准業主首先犯了一個常識性錯誤,就是西安奔馳女車主坐在汽車引擎蓋上維權,是因為這是她所購買的自家車輛,女車主對於私有財產的處置有對應的自由裁量權。而准業主所坐的沙盤屬於開發商所有,准業主的行為造成了沙盤的損毀,涉嫌毀壞他人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這也意味著,當時准業主本來正常的維權行為,如今卻演變成涉嫌違法的行為,給自己帶來了嚴重后果。

  而這位准業主惹來的麻煩還不止於此,由於沙盤造價較高,一旦損毀,開發商所付出的修復經濟成本也不菲,這還沒有計算因為耽誤展示所造成的其他損失。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除了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當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一旦這位准業主被判有罪,就要面臨刑責與民事賠償的雙重后果。

  南京准業主維權惹禍提醒我們, “以鬧維權”不可濫用 ,它不過是存在於特殊事件、特殊場景的特殊行為,並不具備普適性。可以看到的是,哪怕西安奔馳女車主也是經歷了與代理商的多番交涉無果后,才做出了無奈選擇。而女車主事后接受媒體採訪也指出,她並不希望“以鬧維權”被大面積效仿。畢竟,在“鬧”的過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會侵犯到他方合法權益。

  當然,在消費者與商家的博弈中,消費者往往處於弱勢,有一種聲音認為:現有維權路徑不夠暢通,維權成本過高,導致了有些人採取過激維權的方式,這本質上還是屬於“私了”。而我們所期待的,當然是在各類糾紛之中,當事人更為主動選擇“公了”,同時相關處理機構也能最大程度地提供便捷、有效的制度救濟,從而與當事人形成正向推動效應,並鼓勵更多人遵循同樣的維權方式。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