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離婚冷靜期要有助於化解矛盾

劉 勛

2018年11月27日08:2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離婚冷靜期要有助於化解矛盾

  適用離婚“冷靜期”也要慎重考慮,既要充分發揮其優勢,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畢竟裁判維持婚姻關系不等於“案結事了人和”

  據《新京報》11月25日報道,2017年6月27日,四川成都張明、董芳夫妻二人因孩子填報志願一事產生分歧,丈夫張明對妻女施行暴力。事后,妻子董芳向當地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出離婚訴訟。經三次庭審,法院判決不離婚,法官稱要給雙方“冷靜期”,並表示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近日,董芳因不堪忍受家暴向成都市中院提交離婚二審上訴書。

  離婚案件雖然法律關系普遍簡單,裁判難度普遍不高,但是離婚糾紛因為關系著情感,法官辦案稍有不慎,有時候即便是慎之又慎,也可能會造成剪不斷理還亂的無窮后患,畢竟離婚至少會影響三代人的生活與情感,這是離婚糾紛的難點所在。正是由於離婚案件特殊的敏感性和非法律因素的復雜性,不少法院積極進行家事審判改革,希望通過更多的方法舉措最大限度地彌合創傷、化解矛盾,如果鬧離婚的夫妻能夠在法官的努力下重歸於好那就再好不過了。

  離婚“冷靜期”就是在家事審判改革的背景下應運而生,所謂“冷靜期”就是指離婚雙方在法官建議下暫緩進行離婚訴訟,離婚糾紛當中的不少夫妻屬於沖動型,這種類型的夫妻有可能在“冷靜期”內修復感情,避免矛盾擴大,在司法實踐中,設置離婚“冷靜期”很有必要,能夠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效果。當然,是否選擇“冷靜期”也得尊重離婚糾紛當事人的意見,離婚“冷靜期”並非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其本質就是一種法官處理離婚案件的方式方法。就此而言,“意思自治”是所有民事法律規定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該原則的基本內涵就是要充分尊重民事糾紛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原則貫徹於所有的民事訴訟過程。

  聯系新聞,可以看到,四川成都的董芳因為丈夫家暴申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出離婚訴訟,法院三次庭審不判決離婚,理由是給雙方“冷靜期”,但是董芳卻不買賬仍然上訴。被家暴女性的不幸遭遇非常值得同情,離婚糾紛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復雜性。從實踐來看,對情感糾紛、家暴程度的認識歷來是爭議焦點,法官的裁判既要考慮社會影響,也要考慮法律的正確適用,如何裁判都不能完全避免家事糾紛引發的爭議。不少網友認為有家暴的前提之下,法官給予離婚“冷靜期”就顯得不合時宜、不慎妥當,網友的質疑與批評並不是否認離婚“冷靜期”制度,而是希望選擇離婚“冷靜期”要有助於化解矛盾糾紛。

  離婚案件的處理並不是勸和為最佳,況且勸和也許只是短暫的貌合神離,及時讓那些感情確實已經完全破裂的婚姻盡快終結也是營造和諧,甚至會避免更大的矛盾發生。所以說適用離婚“冷靜期”也要慎重考慮,既要充分發揮離婚“冷靜期”的優勢,也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畢竟裁判維持婚姻關系不等於“案結事了人和”,有時候依法及時的判決更加有利於離婚糾紛的化解。同時,也有必要通過一些典型個案的裁決引導人們正確看待和對待婚姻。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