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群眾三年無水喝,法定職責為何不履行

王心禾

2018年09月11日08:41  來源:檢察日報
 

管道鋪好了,一戶一表也裝了,但飲水工程建成3年群眾卻無自來水喝。9月10日《工人日報》報道,記者今日了解到,近日,國務院第二十八督查組在開展大督查行動中,在甘肅省秦安縣發現了如此怪事,隨即實地核查督辦,僅30個小時后就通水了。

飲用水是群眾生活必需品,離開了水,一天的正常生活都無法保証,更何況是三年。對於此事,如果僅僅以工作作風問題來看待,未免過於簡單。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都無法提供到位,那不僅僅是人和作風出了問題,在制度的設立、執行或救濟的某些環節中也一定存在漏洞。因為群眾喝水不是某一個人的事,是社會公用事業的重要服務內容。由此本事件值得進一步剖析和梳理。

據報道,沒有水是因為“供水管網損壞”。那麼,損壞后為什麼沒有及時修好?報道提到是“由於村干部管理不善,未及時反映供水管網損壞問題”。這應該成為當地三年喝不上水的理由嗎?

管道安裝后,出現故障很正常,但沒有及時了解到這一故障,並非正常。由使用者反映,是一條途徑,而由安裝責任方和監管方主動、定期查看,則是並行的另一條途徑。根據現行《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簡稱《條例》)規定,秦安縣政府是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主體,該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供水的監督管理,供水單位應履行定期檢查、維護供水設施的義務。

而在本事件中,村干部未及時反映,但村民則一直在通過各種努力向有關部門反映,結果是“投訴、留言之后就再也無音訊”。基於目前的事實,是不是可以推出這樣一條當地“工作路線”:村民反映不算數,隻有村干部反映才能進入責任部門信息接收范圍,法定的監管和定期查看義務可有可無,可以自作主張不履行。

為了“保証用水戶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條例》規定連續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應急供水措施。而秦安當地農村“3年來僅有幾次間歇性供水”。

執行環節全面癱瘓,為何沒有被及時糾正?對於“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條例》給予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和逾期未改正行政處罰的權力,為何沒有被依法有效行使?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否存在玩忽職守的情況?上級責任部門對此察覺和處理了嗎?

群眾飲用水保障是基本民生工程,是公用事業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部門不可推卸的基本職責。事實証明,三年裡群眾“半夜守著石縫中冒出的水滴”吃水的難題,30個小時就可以解決。當地責任部門失職程度可見一斑。此事告誡職能部門和公務人員:以人民為中心,絕不是紙上寫出來的,是需要職能部門實實在在執行法律規定做出來的。對於忽視群眾需要、放棄法律職責的公務人員,期望接下來法律追責不再缺位。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